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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可转让信用证()

发布日期:2020-12-11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可转让信用证()
A

只能转让一次

B

只能转让两次

C

只能转让三次

D

可转让多次

试题解析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国际商会制订的、旨在统一各国对跟单信用证条款的解释而供银行界自愿采用的条例。1930年5月15日公布,先后于1951、1962、1967、1974、1983和1993年六次修改。现在使用的是2007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本。该惯例由总则与定义、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责任与义务、单据、杂项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和款项让渡七部分组成,共49条。该惯例仅为国际商会推荐给国际银行界采用的业务惯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不采用的银行也不受其约束。但它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界所采用,在国际上具有很大的影响。中国尚未正式承认该惯例,但在具体业务中亦参照该惯例来处理信用证中的问题及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

中文名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例数
49条
简称
UCP600
外文名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修订本
2007年
公布时间
1993年

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是指开证行授权可使用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才可转让。此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中文名
可转让信用证
功能
本信用证可转让本信用证允许转让
外文名
Transferable Credit
所属学科
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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