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题
发布日期:2021-04-15
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申报权利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是为了防止自己的权利受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的损害,是利害关系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不是为了确认利害关系人对票据享有的权利,而是为了查明是否可以对被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作出除权判决。
股票丧失是股票遗失、被盗或灭失。丧失的股票若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丧失者应向发行公司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再由发行公司通知证券交易所,由交易所转告各证券经纪人注意该种股票的上市,以便追查;同时还要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于办理后通知交易所停止有关买卖。在法院的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若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再声请法院作宣告股票无效的除权判决,可依法申请公司补发其丧失的股票。丧失的股票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可直接申请法院为公示催告,在除权判决确定后,即可申请补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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