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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未就探望权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在离婚判决书中判明探望权?

发布日期:2021-09-06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未就探望权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在离婚判决书中判明探望权?

试题解析

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探望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文名
探望权
别名
探视权、见面交往权
外文名
visitation right

审理

审理,指审讯处理;审查和处理案件。语出《金史·章宗纪三》:“五月壬辰朔,以旱,下诏责躬,求直言,避正殿,减膳,审理寃狱,命奏事於 泰和殿 。”

中文名
审理
解释
审讯处理。
外文名
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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