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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新杰森条款”与“杰森条款”的不同之处在于,即使姐妹船之间进行救助,被救助船仍需支付救助报酬,该项救助报酬()。

发布日期:2021-03-22

“新杰森条款”与“杰森条款”的不同之处在于,即使姐妹船之间进行救助,被救助船仍需支付救助报酬,该项救...
A

可作为共同海损费用,由各受益方分摊

B

可作为共同海损费用,由被救助船支付

C

可作为特别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D

应由姐妹船所属的船公司支付

试题解析

新杰森条款

Jason clause / New Jason clause 杰森条款/新杰森条款。由于美国存在判例认为:根据哈特法的规定,对于驾驶船舶的过失,船东可以免责,但不能请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的损失,因此美国提单中普遍订立的一种条款(共同海损疏忽条款,General average negligence clause),在承运人有过失,但根据1893年哈特法(Harter Act 1893) 或COGSA无需对货物灭失或损坏负责时,允许承运人从货物所有人处收取共同海损分摊。该名称起源于美国最高法院在The Jason 225 U.S.32 (1912)案的判例,该条款根据哈特法得到支持,因而成为杰森条款。该条款在1936年COGSA出现后演变为“新杰森条款”,补充规定:当船舶因船长、船员或引航员的过失发生事故而采取救助措施时,即使救助船与被救助船同属于一个船公司,被救船仍需支付救助报酬,该项救助

中文名
新杰森条款
外文名
New Jason clause

杰森条款

杰森条款,是指提单中规定共同海损分摊的条款。1910年,美国最髙法院在审理“杰森”号一案中,·把原在提单上出现的共同疏忽条款修改为“杰森条款”。1933年,通过“特里斯”号案例,又修改了杰森条款,定名为“新杰森条款”。根据新杰森条款的规定,开航前或开航后,由于过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事故、危险、损害或灾难,根据法律、合同等承运人可免责的,货物托运人、收货人、货物所有人应与承运人共同分摊具有共同海损性质的牺牲、损失或费用,同时,共同分摊货物方面引起的救助费用和其他特别费用。新杰森条款作为提单合同条款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提单条款也采用了这一条款,高时增加了承运人参与救助时所应得的合法利益及有关保证金的支付等内容。

中文名
杰森条款
出现时间
19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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