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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简述担保物处分期限

发布日期:2020-12-11

简述担保物处分期限

试题解析

浮动担保

浮动担保是19世纪由英国法发展起来的一种物权担保制度。企业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企业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土地、应收款项、合同权利、专利权、商标权、商誉以及公司尚未催缴的股本等,都可作浮动担保的担保物。浮动担保的特点:①担保物是企业的全部资产,既包括现有的资产,也包括将来取得的资产。②债务人毋需把担保物的占有转移给债权人。③在设定浮动担保时,其担保物是不确定的。只有在债务人违约,或债务人公司发生停业清理或解散等事由时,才以公司当时拥有的全部财产特定为担保物。④在出现债务人违约或债务人公司停业、解散等事情以前,债务人可以在正常业务中处分已供担保之用的企业资产,而毋需担保权益人作出解除担保权益的表示。只有出现债务人违约等事情时,浮动担保的担保物才固定化,债务人处分企业资产的权利即告终止。⑤由于浮动担保的担保物在固定化之前,债务人对该担保物享有

中文名
浮动担保
发展时间
19世纪
类型
衡平法

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consortium charge),指以企业的全部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而担保债权的抵押形式。主要有英美的浮动担保制度和法国的铁路财团制度两种形式。英美的浮动担保制度为英国衡平法上的法律制度,其标的物为企业现在及将来的财产总和,设定者在担保权实行前,有权就其标的之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及处分;担保物于浮动担保实行之时始为特定。法国的财团抵押担保的标的物限于企业的现有财产即特定财团,抵押权的标的物于设定时已特定;在抵押权实行前,设定人就其标的财产所系的权利即受限制,不可为任意的处分。

中文名
财团抵押
属性
担保债权的抵押形式
采用
日本采用法国的财团制度
外文名
consortium charge
先后制定了
铁道抵押法、工场抵押法

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中文名
质押合同
外文名
contract of pledge
人物
出质人、质权人
拼音
zhì yā hé tóng
类别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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