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委托合同履行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发布日期:2022-07-08
试题解析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一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但是各国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往往只涉及到违约一方赔偿责任的成立、赔偿范围和赔偿办法等问题,而且差异较大。二是指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赔偿是债权诉讼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普通法所给予的最主要的救济形式。一般情况下,赔偿能够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弥补,但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原告最关心的往往是如何首先让被告停止侵权,其次才是赔偿。
- 中文名
-
损害赔偿
- 分类1
-
人身伤害赔偿
- 分类3
-
精神损害赔偿
- 外文名
-
damage compensation
- 分类2
-
财产损失赔偿
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权的得以实现。合同履行不是一个单纯的动态概念,而是一种包含了动态和静态的综合概念。首先,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这是合同目的的起码要求。这种特定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比如支付价款、交付标的物、提供劳务等,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比如不以某种价格出售商品;其次,合同的履行要求达到实现债权之结果。因为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律目的,就是使债权转变成物权或与物权具有相等价值的权利。
- 中文名
-
合同履行
- 定义
-
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
- 类别
-
执行
- 外文名
-
Contract performance
- 运用领域
-
法律
论述
论述,读音lùn shù,汉语词语,意思是议论、述作。
- 中文名
-
论述
- 外文名
-
to discuss
- 释义
-
议论、述作。
- 拼音
-
lùn shù
- 出处
-
《读书》
正确答案:
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当事人的行为而导致各种损害。对于这些损害,《合同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
(1)委托人受损:受托人的过错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06条,若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固违反注意义务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过错责任。该过错责任的大小因合同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在无偿委托场合。受托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责任;在有偿委托场合,受托人就一切过失承担责任,即只要有轻过失即应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有偿委托场合受托人应尽的注意义务高于无偿委托。需注意的是,前迷过错责任是因违反注意义务而起,若受托人的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是因超越权限而起,受托人的责任不圆委托合同是否有偿而有所区别。
有些情形下,委托人会委托两个以上的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此时便形成了共同委托。于此场合,若数个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因违反注意义务致委托人受有损害,须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受托人为代理行为时,若数个受托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受托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委托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受托人承担责任,其他受托人无需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2)受托人损失:委托人无过错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07条和408条,委托人在下列情形下,对于受托人所受损失承担
责任:
①因委托人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受托人遭受损失。此为过错责任。
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得请求委托人赔偿。此处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此处所谓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典型者如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受到第三人损害。此时,受托人自可基于侵权请求第三人赔偿;但若该第三人不明.或无赔偿能力,或存在免责事由,受托人请求委托人赔偿亦无不可。
③委托人另行委托,导致受托人受有损失的。委托以信任为基础,若受托人已经开始处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又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同一委托事务极可能导致受托人的行为成为重复劳动而受有损失。在此情形下。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解析:
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当事人的行为而导致各种损害。对于这些损害,《合同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
(1)委托人受损:受托人的过错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06条,若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固违反注意义务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过错责任。该过错责任的大小因合同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在无偿委托场合。受托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责任;在有偿委托场合,受托人就一切过失承担责任,即只要有轻过失即应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有偿委托场合受托人应尽的注意义务高于无偿委托。需注意的是,前迷过错责任是因违反注意义务而起,若受托人的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是因超越权限而起,受托人的责任不圆委托合同是否有偿而有所区别。
有些情形下,委托人会委托两个以上的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此时便形成了共同委托。于此场合,若数个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因违反注意义务致委托人受有损害,须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受托人为代理行为时,若数个受托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受托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委托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受托人承担责任,其他受托人无需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2)受托人损失:委托人无过错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07条和408条,委托人在下列情形下,对于受托人所受损失承担
责任:
①因委托人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受托人遭受损失。此为过错责任。
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得请求委托人赔偿。此处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此处所谓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典型者如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受到第三人损害。此时,受托人自可基于侵权请求第三人赔偿;但若该第三人不明.或无赔偿能力,或存在免责事由,受托人请求委托人赔偿亦无不可。
③委托人另行委托,导致受托人受有损失的。委托以信任为基础,若受托人已经开始处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又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同一委托事务极可能导致受托人的行为成为重复劳动而受有损失。在此情形下。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题王网让考试变得更简单
扫码关注题王,更多免费功能准备上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