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行使票据追索权?
发布日期:2020-12-11
试题解析
票据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 中文名
-
票据追索权
-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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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
- 外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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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 to recourse
-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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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票据安全性
行使
行使,读音xíng shǐ,汉语词语,意思是使用;履行。
- 中文名
-
行使
- 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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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íng shǐ
- 外文名
-
exercise;perform
- 出处
-
《
正确答案:
(1)保全追索权后,才谈得上行使追索权,保全追索权是行使追索权的开端。
(2)通知拒绝事由,持票人于作成拒绝证书后,应该在法定的期间内将自己被拒绝付款的事由通知其所有的被追索对象,这种通知称为“拒绝事由之通知”或“追索通知”。
(3)债务人自动偿还。被追偿人收到通知后,如自动偿还票款,持票人应予受领,持票人的追索权至此实现,并将汇票移转于自动偿还的被追索人。
(4)确定追索对象,持票人依法发出追索通知后,无人自动偿还,持票人便要确定具体的追索对象,进行追索。
(5)请求偿还。追索对象确定以后,持票人可以向其出示汇票、拒绝证书或其他替代文件,请求其依法偿还追索的金额。该请求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也可以采用诉讼外方式实现。
(6)受领导和交回汇票。被追索人如果为清偿,追索权人应受领并将汇票连同拒绝证书以及收款清单一并交给被追索人。至此,一次追索权的行使程序即告结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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