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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

奥斯丁认为,法理学的适当对象是()。

发布日期:2021-04-01

奥斯丁认为,法理学的适当对象是()。

试题解析

法理学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中文名
法理学
范围
十分广泛
法哲学异同
属于
外文名
Jurisprudence
意义
法律现象

奥斯丁

约翰·奥斯汀。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出身于磨坊主家庭。曾在军队中服役。1818~1825年任律师。1826年任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创校院长,以及第一任法理学教授,1833年辞去教职,担任其他公职。著有《法理学范围》和《法理学讲义》。与J.边沁交往甚密,信奉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但他的法学的思想基础主要是实证主义哲学。

中文名
约翰·奥斯汀
国籍
英国
逝世日期
1859年
主要成就
伦敦大学学院
外文名
Austin John
出生日期
1790年
职业
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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