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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0907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管理规定,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下列哪些票据行为人追索()。

发布日期:2020-04-11

M0907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管理规定,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
A

出票人

B

承兑人

C

背书人

D

保证人

试题解析

背书人

背书人是在票据背面签章或书写文字、身份证号码,转让票据所赋权利的当事人。背书人的责任因背书方式的不同而有区别。普通背书方式的背书人的责任是:证明其前手背书真实无误;承担以后票据持有人的合理合法要求。背书人是经常变化的,因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票据经背书后才能转让,票据不断地从背书人手中经过背书转让给下一个被背书人手中。因此背书人随票据的转让流通而变化。

中文名
背书人
性质
票据行为
别名
持票人

发票人

发票人亦称出票人。票据的当事人。即在各种有价证券(主要是本票、汇票和支票)上签名发行证券的人。发票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商店及公司企业。由于开立的票据性质不同,付款的方式不同,因而发票人也不同。在本票,发票人即自己承诺付款的人,为本票的主债务人。汇票的发票人在汇款结算方式下是付款人,在托收结算方式和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是债权人。发票人必须依法背书或在证券上签名,并写明发票的年、月、日以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采用发票人方法的目的在于使票据发行或结算过程中债权或债务人清楚、明确,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中文名
发票人
要求
记载在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名
别名
出票人
法律
《银行结算条例》

保证人

广义的讲,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再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出保证行为的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文名
保证人
提出者
左锦儒
应用学科
法学
条件
别名
适用领域
担保法
属性
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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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0907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管理规定,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下列哪些票据行为人追索()。

付对价持票人一定是正当持票人,而正当待票人不一定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

英国《票据法》规定了付对价持票人和正当持票人,给予正当持票人优越的权利,支持票据流通转让,保护银行权益。

依法获得票据的持票人按票据关系可分为()持票人和()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受取票据的,()。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