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劳动立法的基本内容。
发布日期:2021-07-02
试题解析
劳动立法
劳动立法①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调整劳动领域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是国家劳动方针和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的活动,是统治阶级确认、保护和调整特定的社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我国社会主义劳动立法,是集中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实现对劳动关系以及和劳动关系相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调整,以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提高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自觉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满足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重要立法形式之一。②调整劳动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时期
时期是汉语词汇,拼音是shí qī,意思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一段具有一定特征的、较长的时间。如:上古时期、远古时期、萌芽时期、三皇五帝时期、封建时期、文艺复兴时期、少年时期。
- 中文名
-
时期
- 拼音
-
shí qī
- 同义词
-
时代
- 外文名
-
Period
- 注音
-
ㄕㄧˊ ㄑㄧ
- 基本解释
-
较长的一段时间
简述
简述是一个汉语词汇,意思是用简要的语言陈述,描述或总结。
正确答案:
根据地时期劳动立法的基本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
1.适用范围
1931年劳动法规定凡在企业、工厂作坊及一切生产事业和各种机关(包括国家的、协作社的、私人的)的雇佣劳动者,都受此法保护。1933年后对这一适用范围作了必要的变通,凡雇佣辅助劳动力的中农、贫农、小船主、小手工业者及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经工人与工会的同意,可不受本法某些条文的限制。
2.废除对工人的各种封建剥削和压榨
法律规定废除工头、包身工等封建剥削以及克扣工资等不合理的陋习,凡雇佣工人必须经介绍所或工会,依照集体合同进行。反对雇主虐待、打骂、侮辱工人以及额外盘剥工人,雇主与工人人格一律平等。
3.保护工人各种合法权益
这些权益包括:集会结社权利、劳动及休息权利、获取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以及女工、青工和童工的特殊权利等。
(1)集会结社权。规定工人有集会结社及参加工会的权利,保证工人有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活动,资方不得克扣工资。
(2)劳动及休息权利。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劳动法规规定,所有雇佣劳动者每日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部门需减至6小时。此外,该法还对休息时间进行了规定.每个工人每周“须有继续不断的四十二小时的连续休息”,即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抗日战争时期修改为实行8-10小时工作制,为抗战需要工人自愿做义工,不受限制。雇主如要工人加班时,须征得工人同意,并发给额外工资。
(3)劳动报酬权。根据地时期的法律规定,任何工人的工资不得少于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工资以现金方式支付,禁止拖欠工资。抗日战争时期规定,工资标准由工会、雇主和工人协商确定,一般以再供养一个人至一个半人的最低生活费用为标准,工资形式也改为货币实物混同。
(4)女工、青工、童工的特殊权益。根据地法律规定禁止特别繁重和危险的行业使用女工和青工,禁止雇佣未满14岁的童工,男女同工同酬,女工产前产后不得任意开除,并给予6-8周产假,工资照发,哺乳女工给予一定的哺乳时间,此外抗战及解放战争时期,有些根据地还规定了女工每月可享有特殊例假1-3天。
(5)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权利。根据地法律规定机器要设有防护器,人应该发给工作服和其他保护用具。雇主支付社会保险金,保险金按全部工资总额的100-10-15%支付,解决工人的医疗费和各种津贴。抗战时期社会保险分公营与私营而不尽相同,如《陕甘宁边区战时公营工厂集体合同标准》规定,工人因病医治或住院,医药费由厂方负责。工人因工伤而不能工作,厂方除负责医药费外,应发给其原有工资至病愈时,受伤致残不能工作者,发给半年平均工资及适当抚恤金。
劳资纠纷的处理
4.根据地法律规定劳资纠纷处理办法为先由劳资双方派代表进行磋商,或交劳动部门的仲裁委员会解决,如还不能解决,由劳动法庭判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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