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发布日期:2020-12-11
代理制度即代理法律制度。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内容主要有: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产生、行使、终止,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代理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等。代理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而形成的。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即简单商品经济时期,由于交易活动比较简单,范围也不广泛,而且商品交换过程中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因而在通常情况下,民事活动由当事人自己参加即可,无需他人代为办理。古罗马就没有代理制度的规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商品交换关系不断发展,使得社会生活日趋广泛和复杂,人们由于年龄、精神状态、健康、知识、时间、条件等原因,许多民事活动都要通过他人代理,而不可能都事必躬亲。于是代理制度终于确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都对代理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社会主义国家民法,也都有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中国民法通则在第四章以一
商品是为了出售而生产的劳动成果,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恩格斯对此进行了科学的总结:商品“首先是私人产品。但是,只有这些私人产品不是为自己消费,而是为他人的消费,即为社会的消费而生产时,它们才成为商品;它们通过交换进入社会的消费”。会计学中商品的定义是商品流通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在人教版必修一政治书中的定义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的基本属性是价值和使用价值。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
谈谈是一个词语,拼音是tán tán,释义是深邃貌。
题王网让考试变得更简单
扫码关注题王,更多免费功能准备上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