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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是指由责任人在委付制度、船价制度和金额制度中选择一种作为限制其赔偿责任的制度。

发布日期:2021-03-2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是指由责任人在委付制度、船价制度和金额制度中选择一种作为限制其赔偿责任的...
A

选择制度

B

并用制度

C

船价制度

D

金额制度

试题解析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对于船舶在营运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货物、其他财产等各项损失而对责任人的总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额内的责任限制制度。根据中国《海商法》,对于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直接相关而造成合同或者非合同权利的损失,包括迟延交付造成的损失,责任人可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采用总的责任限额。其所适用的责任与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对于货物损失的“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相比,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所适用的责任人要广,可以是船东、船舶经营人以及租船人等,其所适用的责任和事故类型也要广,不仅仅限制在货物损失,而且可能同时适用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但两种责任限制制度又相互联系。例如,当承运人对于运输合同下每件货物的赔偿总和超出法律赋予的总的赔偿限额时,则可援用总的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适用于一次事故或者一个航次中的所有责任,具体限额也可根据不同标准来计算,中国采用根据船舶总吨位计算总责任限额。

中文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两种债权
限制性和非限制性
主体
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等
性质
海商法中特有的赔偿制度

委付

委付,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主张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在海上保险中,常作为一种理赔制度用于处理保险标的的损失。当保险标的损失虽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但有全部损失的可能,或其修复费用将超出其本身的价值,或确为全部损失而又无法证明时,被保险人可将其残余利益,或标的上的一切权利,明示移转给保险人,而要求按推定全损给予赔偿。委付一经保障人承诺,即告成立。中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中文名
委付
含义
保险标的
外文名
Abandonment
参见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责任

《责任》创刊于1922年,是由任社出版,任社编辑部编辑的,周刊性刊物。

中文名
责任
创刊时间
1922年
语种
中文
出版周期
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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