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2005年真题]
发布日期:2022-06-14
试题解析
自治权
自治权:①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少数民族,在中央国家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在本民族聚居区建立区域自治,管理本民族地区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②国家赋予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③资本主义国家地方自治机关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处理本地方事务的权利。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垄断的加强,政治权力日趋集中,国家权力大都集中于中央政府手里,地方自治机关只享有办理水电,交通等很少一部自治权利。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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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权
- 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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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约州监狱改革委员会主席奥斯本
-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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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的权利
方的
《方的》,方书类书籍。不分卷。日本乌巢道人(字谦斋)撰。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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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
- 成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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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明和六年(1769年)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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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乌巢道人(字谦斋)
-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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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书类
真题
真题,是指真正在省级以上测试中出现过的原题,多出现在考试资料、练习册中。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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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
-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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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级以上测试中出现过的原题
- 下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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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库、新浪教育、凤凰教育等
- 外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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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t papers
-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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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种
正确答案:
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主要有: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请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4)在国家的计划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5)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使用和发展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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