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题
发布日期:2020-12-11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的对称。又称‘‘要物的法律行为”、“实践的法律行为”。是指除须由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依法成立的双方法律行为。何种行为属于实践的法律行为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及法律行为的性质。根据多数大陆法国家的民法,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借贷合同等均属于实践性的法律行为。中国现行法中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对称,又称“诺成的法律行为”。是指只须由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依法成立的双方法律行为。按照大陆法各国的民法,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诺成的法律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此类法律行为自当事人协议之时起成立。诺成的法律行为体现了商品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在转移财产权的诺成法律行为中,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当事人利益依赖于信用。
实践性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有交物这个特点,又被称为要物行为。如民间借贷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实践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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