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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商业诋毁行为与商业混同行为、虚假标示行为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1-09-14

商业诋毁行为与商业混同行为、虚假标示行为的区别。

试题解析

虚假标示行为

虚假标示行为是指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地或对其他反映商品质量、信誉状况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示,欺骗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款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于上述混淆行为的地方在于,它不存在与他人的商品或营业相混淆的问题,它损害的不是某一特定竞争者的利益,而是同行业其他竞争者的整体利益,同时也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中文名
虚假标示行为
性质
产品质量状况的证书、标记
属性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方法
《商标法》

商业诋毁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商业诋毁行为是经营者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商业诋毁行为可能或已经造成竞争对手商誉的损害。

中文名
商业诋毁行为
解释
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
别名
商业诽谤行为
重要条件
具有经营者的身份

商业混同行为

商业混同行为指经营者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使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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