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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不安抗辩权应由()行使。

发布日期:2021-11-05

不安抗辩权应由()行使。
A

后履行债务的一方

B

合同双方当事人

C

法院或仲裁机构

D

先履行债务的一方

试题解析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527条)。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文名
不安抗辩权
权利类型
抗辩权
外文名
unsafe right of defense

行使

行使,读音xíng shǐ,汉语词语,意思是使用;履行。

中文名
行使
拼音
xíng shǐ
外文名
exercise;perform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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