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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简述《汉堡规则》承运人的过失责任原则。

发布日期:2021-04-13

简述《汉堡规则》承运人的过失责任原则。

试题解析

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中文名
过错责任原则
别名
过失责任原则
构成要件
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
外文名
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y
适用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详细介绍
详见正文

汉堡规则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称“汉堡规则”。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举行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上通过,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共7章34条和1个共同谅解条款。适用于有下述任何一项情形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装货港、卸货港、或者作为备选卸货港之一的实际卸货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提单及证明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在一缔约国签发,或者前述单证中规定运输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定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国家立法管辖的。如果运输合同或者提单等运输单证中的任何条款背离本公约的无效。公约确立了不同于“海牙规则”所建立的船货风险分配制度。其主要内容为:①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在其掌管之下的整个期间。②规定“承运人应当证明,其本人及其雇佣人员和代理人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而采取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应当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坏以及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中文名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别名
汉堡规则
通过会议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
通过地点
德国汉堡
外文名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通过时间
1978年3月6日至31日
生效时间
1992年11月1日

承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中文名
承运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相关
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外文名
Carrier
释义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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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规则》中,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无效。

在《汉堡规则》下,承运人与托运人在“善意纠纷”时,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了清洁提单,则该保函在下列两方之间无效().

按照《汉堡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包括货物在装卸港,运送途中和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整个时期。()

《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即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根据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于舱面时,对因此产生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运人()。

《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根据《汉堡规则》规定,如果引起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事故发生在承运人掌管货物的期间内,承运人对由于货物的灭失、损坏以及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除非...

简述《汉堡规则》承运人的过失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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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延伸为从承运人收受货物时起直到交付货物时为止,包括了从启运港至目的港的全部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