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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公害往往同时侵害多种权益。

发布日期:2021-10-31

公害往往同时侵害多种权益。
A

B

试题解析

公害

公害是环境法的防治对象之总称。原与“公利”对称,最早见于日本1896年4月8日颁布的《河川法》第4条中规定的水之公害与公利关系。20世纪40年代末引入环境法,用于泛指环境污染。1967年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第2条定义为:由于工业或人类其他活动所造成的相当范围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恶臭,以致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状况。现各国立法均用并准此定义。但是随着环境保护的发展,其内涵不断扩大,如妨碍日照、妨碍通风、光害、电磁辐射、放射性危害等在20世纪70~80年代逐步列为其因子。

中文名
公害
原因
人类活动
外文名
public nuisance
对象
对公众的

权益

1、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所说权益。2、会计学上指资产。属于所有人的叫做所有者权益,属于债权人的权益叫做债权人权益。两者总称为权益。

中文名
权益
解释1
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会计学文献
《企业会计制度》
外文名
equity
解释2
会计学上指资产
相关法律

侵害

侵害,是汉语词汇,出自《韩非子·难三》,释义:1、侵入而损害。2、用暴力或非法手段损害:

中文名
侵害
拼音
qīn hài
示例
鲁迅
外文名
violation
出处
《韩非子·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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