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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

诉讼担当

发布日期:2020-12-11

诉讼担当

试题解析

任意诉讼担当

任意诉讼担当,是指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经权利义务主体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利益或代表他人的利益,以正当当事人的地位行使诉讼实施权从而提起诉讼,主张一项他人享有的权利或他人法律关系所发生的争议,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来的权利义务主体或法律关系主体的情形。在任意诉讼担当中,原来不是实体法上的主体或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第三人是诉讼担当人,原来的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主体则是被担当人。

中文名
任意诉讼担当
属性
司法
类型
诉讼
用途
打官司

非正当当事人

非正当当事人,即当事人适格有缺陷的诉讼当事人。这种缺陷是指当事人因与特定诉讼标的没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关系,既不是该诉讼标的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也没有诉讼担当人的资格,对该诉讼根本没有诉讼实施权。处理:驳回诉讼或驳回诉讼请求,更换非正当当事人。

诉讼担当

诉讼担当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中文名
诉讼担当
适用领域
民事法律
外文名
Litigation responsibility
所属学科
法律

标签: 诉讼 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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