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收集视听资料应当注意的事项。
发布日期:2020-04-11
试题解析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是指借助电磁、光电、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技术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将视听资料定为诉讼证据的一种独立形式。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特别是在刑事侦查中运用也十分广泛。可分为录音、录像、电脑数据以及红外线、中子束、激光等测验仪器提供的资料。使用时必须审查信息存贮、输出、转换等环节是否存在误差,资料内容有无人为篡改等情况。
- 中文名
-
视听资料
- 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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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
-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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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
- 外文名
-
audio-visual material
-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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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
- 来源
-
诉讼法
事项
事项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shì xiàng,意思为事情的项目。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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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注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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ㄕㄧˋ ㄒㄧㄤˋ
- 【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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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ì xiàng
- 【示例】
-
注意事项
简述
简述是一个汉语词汇,意思是用简要的语言陈述,描述或总结。
正确答案:
(1)依照合法程序进行,不得侵害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2)应当要求被收集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若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则可以提供复制品,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的制作经过;
(3)妥善保存收集的视听资料,防止磁化或被删改;对于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应当注意保密;对于淫秽视听资料要妥善封存。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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