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题
发布日期:2020-12-11
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简称“标的物风险”。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此类风险由谁负责,即为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参见“风险负担”。
风险负担又称“危险负担”、“风险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所承担的风险。风险负担在法律上有不同主张:(1)主张由债权人负担,即认为债务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免除给付后,债权人仍应为对待给付,损失风险由债权人负担;(2)主张由债务人负担,即认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给付不能时,债务人不得请求对待给付,损失风险由债务人负担;(3)主张由所有人负担,即认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给付不能时,风险由标的物所有人负担,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作为划分风险负担的时间界限。有关风险负担的规定多为非强制性规定,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我国立法未予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实际采所有人负担立法例。因《民法通则》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换。迟延履行的当事人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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