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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简述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2011、2003年真题]

发布日期:2021-10-10

简述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2011、2003年真题]

试题解析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

中文名
连带责任保证
类型
保证方式
涉及名词
连带责任
外文名
Joint liability guarantee
责任定位
责任较重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类型为一般担保或者未约定担保类型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中文名
一般保证
保证的形式
书面形式
相关法条
《担保法》第十三条等
外文名
General undertakings
保证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等

简述

简述是一个汉语词汇,意思是用简要的语言陈述,描述或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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