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收养的效力。
发布日期:2021-09-24
试题解析
效力
效力,读音xiào lì,汉语词汇,释义:指出力、服务;功能、效验。
- 中文名
-
效力
- 注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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ㄒㄧㄠˋ ㄌㄧˋ
-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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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力、服务;功能、效验
- 拼音
-
xiào lì
- 出处
-
《后汉书·方术传上·许杨》
- 英译
-
effect,render a service to;serve
收养
收养,汉字,收下别人的儿女作为自己的儿女来抚养。国家为此专门设立了一部法规《收养法》。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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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
- 英译
-
to take in and bring up;
- 拼音
-
shōu yǎng
- 释义
-
收下别人的儿女作为自己的儿女抚
正确答案:
答: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引起一系列的击律后果,收养的效力,是因收养的成立引起的法律后果的总称。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可将收养的全部效力分为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两个方面。同时,有关条文还对无效收养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作了明确的规定。
(1]收养的拟制效力。这里所说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积极效力。在当代各国的收养法中.对收养的拟制效力有不同的立法例。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的拟制效力不仅及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也及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①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我国《收养法》指出:“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问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按此规定,基于收养的拟制效力,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前者和后者,在亲子间的权利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收养的拟制效力,同样也表现在养子女的称姓问题上,养子女的姓随养亲,这是当代各国亲属法的通例。②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拟制效力。我国《收养法》还指出: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问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养亲子关系在法律上的延伸。具体说来,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间.有祖孙间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子女问,有兄弟姐妹间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与养父母问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我国现行法中未设明文。我们认为,根据收养法理和广大群众的习惯,应当肯定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已超过近亲属范围的除外。
(2)收养的解销效力。这里所说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消极效力。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均属于完全收养的性质,收养的解销效力不仅及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也及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①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解销效力。我国《收养法》指出,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按此规定,收养的解销效力所消除的,仅为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而非自然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间基于出生而具有的直接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改变。因此,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对养子女与生父母是仍然适用的。②对齐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解销效力。我国《收养法》还指出,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按此规定,子女被他人收养后.与生父母的父母不再具有祖孙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的其他子女间,不再具有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对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也是仍然适用的。
解析:
答: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引起一系列的击律后果,收养的效力,是因收养的成立引起的法律后果的总称。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可将收养的全部效力分为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两个方面。同时,有关条文还对无效收养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作了明确的规定。
(1]收养的拟制效力。这里所说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积极效力。在当代各国的收养法中.对收养的拟制效力有不同的立法例。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的拟制效力不仅及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也及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①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我国《收养法》指出:“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问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按此规定,基于收养的拟制效力,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前者和后者,在亲子间的权利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收养的拟制效力,同样也表现在养子女的称姓问题上,养子女的姓随养亲,这是当代各国亲属法的通例。②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拟制效力。我国《收养法》还指出: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问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养亲子关系在法律上的延伸。具体说来,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间.有祖孙间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子女问,有兄弟姐妹间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与养父母问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我国现行法中未设明文。我们认为,根据收养法理和广大群众的习惯,应当肯定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已超过近亲属范围的除外。
(2)收养的解销效力。这里所说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消极效力。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均属于完全收养的性质,收养的解销效力不仅及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也及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①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解销效力。我国《收养法》指出,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按此规定,收养的解销效力所消除的,仅为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而非自然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间基于出生而具有的直接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改变。因此,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对养子女与生父母是仍然适用的。②对齐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解销效力。我国《收养法》还指出,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按此规定,子女被他人收养后.与生父母的父母不再具有祖孙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的其他子女间,不再具有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对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也是仍然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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