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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

无权处分行为

发布日期:2020-12-11

无权处分行为

试题解析

处分权欠缺的行为

处分权欠缺的行为,亦称“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一种。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财产或权利的民事行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或权利的,经权利人追认或实行该行为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否则无效。

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界定无权处分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中文名
无权处分行为
首先是
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根据
《合同法》
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

无权处分合同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的权利标的所为的处分行为。在中国立法中主要体现在合同法51条,国内学者通常认为该条是中国对于处分制度的确立。在学理上,由于两种模式下的理论环境不同,引发了对于无权处分内涵的讨论,也引发了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联系等一系列问题。

中文名
无权处分合同
依据法律
《合同法》
合同特点
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
性质
文件

标签: 无权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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