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亲权的行使与限制。
发布日期:2021-07-29
试题解析
行使
行使,读音xíng shǐ,汉语词语,意思是使用;履行。
- 中文名
-
行使
- 拼音
-
xíng shǐ
- 外文名
-
exercise;perform
- 出处
-
《
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身份权。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罗马法主要以亲权人为出发点,而日耳曼法则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近代国家大都继受日耳曼法的规定,不仅把亲权视为一项权利,也视为一项义务。现代各国对亲权的规定不尽一致。如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秘鲁等大陆法系国家都设有亲权;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亲权与监护权不分,统称监护。社会主义国家则大多未设立亲权制度,但法规中有亲权的内容。现代法中亲权一般由父母共同行使。父母行使亲权必须是为了子女的利益;未成年子女必须服从父母的亲权;父母必须履行亲权的责任。亲权一般分为对子女人身上的权利义务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对子女人身上的权利义务,是亲权的主要内容。
- 中文名
-
亲权
- 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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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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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和日耳曼法
- 外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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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ental authority
- 性质
-
一种身份权
- 内容
-
身上照护权、财产照护权等
正确答案:
答:虽然父母子女关系是最直接、最自然的血缘关系.但由于亲权直接关系到子女的成长,因此,各国法律对亲权的行使作了极为细微的规定。
(1)亲权的行使。①父母共同亲权原则。父母共同行使亲权.是现代亲权制度的基本原则。所谓共同行使.即亲权内容的实现应由父母双方共同的意思决定,并对外为其未成年子女的共同代理人。但是,实际生活中,父母共同行使亲权时.常常会发生意思不一致,使得亲权无法共同行使.或者本应共同行使的亲权,却由父母一方单独行使了,其效力如何,难免发生疑义。第一,父母意思不一致时的解决办法。从现代各国的亲权立法来看.普遍确立了共同亲权原则,取消了父亲最后决定权,对共同行使亲权中产生的争议应由法院酌定。第二,父母共同代理的问题。根据父母共同亲权原则.父母双方有代理子女的权利。换言之,父母厘以共同名义代理子女为法律行为或予以子女自为法律行为的同意。此种以两性平等为基础的共同代理,常导致交易的困难与不安全。但在通常情形,父母一方得授权他方。在特定的事务上单独代理子女,因为共同代理制度允许相互间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依一般原则,得以明确的行为或默示为之.事前来予授权者.得以事后承认补救之。父母一方单独代理子女,即无他方的授权而代理子女为法律行为或予以子女自为法律行为之同意时。属于无权代理,所为的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经他方承认而有效,他方拒绝承认则无效。子女仅取得父母一方的同意而为的法律行为,也须由父母另一方承认始生效力。但有的立法例对于善意第三人设有保护规定。②一方单独亲权。亲权原则上应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但是,在父母一方因失踪、丧失行为能力或其他障碍而不能行使亲权时,亲权由无障碍一方单独行使。所谓“亲权行使障碍”是指使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原因或情形,可以产生于事实(如失踪、疾病或因身心残疾而丧失行为能力)。也可以产生于法律(如禁止行使亲权等)。在父母一方死亡时,由生存一方独自行使对于女的亲权。当父母离婚或者分居或者父母间无婚姻关系时,亲权的行使是采取共同行使还是单独行使,有不同立法例:第一,单独行使亲权,如《日本民法典》。第二,共同行使亲权.如《法国民法典》。从各国亲权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在采取父母共同亲权的立法原则下,为贯彻宪法所保障的男女平等原则和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若父母双方就亲权的行使迭不成协议或双方所这成的协议因不足以保护子女的利益而未被法院认可时,应由法院就亲权的行使与抚养的给付做出裁决。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6争第l款、第2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立法原则是主张父母离婚后共同行使亲权。
(2)亲权的限制。父母行使亲权并非毫无限制,来成年子女同父母一样享有基本的人权,父母应为子女的身0健康发育及受教育等利益行使其权利义务.基于此观点,各国立法例无不对父母行使亲权施以监督或加以限制,并禁止其滥用。对于亲权的限制,有的立法例仅作原则性规定,如规定亲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利益及其人格尊严。这种亲权行使之限制可谓过于笼统简陋,对于子士利益的保护尚欠用详。因此,大陆法系多作明确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在人身照护方面.就一些情形排除父母的身份代理权。如纯粹人身性行为或未成年人无“权利能力”的行为,包括订婚或结婚行为、认领行为、收齐行为、立遗嘱行为及从事职业、艺术的行为等,排除父母对子女的代理权,由子女自为法律行为.但父母仍享有对此行为的同意权。在财产照护方面,对父母的管理权、处分权加以限制,如无法院授权,父母对于女的财产不得为法律规定的行为,否则,该行为可以被撤销。
解析:
答:虽然父母子女关系是最直接、最自然的血缘关系.但由于亲权直接关系到子女的成长,因此,各国法律对亲权的行使作了极为细微的规定。
(1)亲权的行使。①父母共同亲权原则。父母共同行使亲权.是现代亲权制度的基本原则。所谓共同行使.即亲权内容的实现应由父母双方共同的意思决定,并对外为其未成年子女的共同代理人。但是,实际生活中,父母共同行使亲权时.常常会发生意思不一致,使得亲权无法共同行使.或者本应共同行使的亲权,却由父母一方单独行使了,其效力如何,难免发生疑义。第一,父母意思不一致时的解决办法。从现代各国的亲权立法来看.普遍确立了共同亲权原则,取消了父亲最后决定权,对共同行使亲权中产生的争议应由法院酌定。第二,父母共同代理的问题。根据父母共同亲权原则.父母双方有代理子女的权利。换言之,父母厘以共同名义代理子女为法律行为或予以子女自为法律行为的同意。此种以两性平等为基础的共同代理,常导致交易的困难与不安全。但在通常情形,父母一方得授权他方。在特定的事务上单独代理子女,因为共同代理制度允许相互间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依一般原则,得以明确的行为或默示为之.事前来予授权者.得以事后承认补救之。父母一方单独代理子女,即无他方的授权而代理子女为法律行为或予以子女自为法律行为之同意时。属于无权代理,所为的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经他方承认而有效,他方拒绝承认则无效。子女仅取得父母一方的同意而为的法律行为,也须由父母另一方承认始生效力。但有的立法例对于善意第三人设有保护规定。②一方单独亲权。亲权原则上应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但是,在父母一方因失踪、丧失行为能力或其他障碍而不能行使亲权时,亲权由无障碍一方单独行使。所谓“亲权行使障碍”是指使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原因或情形,可以产生于事实(如失踪、疾病或因身心残疾而丧失行为能力)。也可以产生于法律(如禁止行使亲权等)。在父母一方死亡时,由生存一方独自行使对于女的亲权。当父母离婚或者分居或者父母间无婚姻关系时,亲权的行使是采取共同行使还是单独行使,有不同立法例:第一,单独行使亲权,如《日本民法典》。第二,共同行使亲权.如《法国民法典》。从各国亲权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在采取父母共同亲权的立法原则下,为贯彻宪法所保障的男女平等原则和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若父母双方就亲权的行使迭不成协议或双方所这成的协议因不足以保护子女的利益而未被法院认可时,应由法院就亲权的行使与抚养的给付做出裁决。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6争第l款、第2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立法原则是主张父母离婚后共同行使亲权。
(2)亲权的限制。父母行使亲权并非毫无限制,来成年子女同父母一样享有基本的人权,父母应为子女的身0健康发育及受教育等利益行使其权利义务.基于此观点,各国立法例无不对父母行使亲权施以监督或加以限制,并禁止其滥用。对于亲权的限制,有的立法例仅作原则性规定,如规定亲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利益及其人格尊严。这种亲权行使之限制可谓过于笼统简陋,对于子士利益的保护尚欠用详。因此,大陆法系多作明确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在人身照护方面.就一些情形排除父母的身份代理权。如纯粹人身性行为或未成年人无“权利能力”的行为,包括订婚或结婚行为、认领行为、收齐行为、立遗嘱行为及从事职业、艺术的行为等,排除父母对子女的代理权,由子女自为法律行为.但父母仍享有对此行为的同意权。在财产照护方面,对父母的管理权、处分权加以限制,如无法院授权,父母对于女的财产不得为法律规定的行为,否则,该行为可以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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