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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实施信托行为的主体主要有信托公司、寄售商店、贸易货栈和()。

发布日期:2020-12-11

实施信托行为的主体主要有信托公司、寄售商店、贸易货栈和()。
A

拍卖行

B

经销商

C

代理商

D

零售商

试题解析

寄售商店

寄售商店是指从事寄售行业的商店。寄售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也是国际贸易中习惯采用的做法之一。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寄售方式运用并不普遍,但在某些商品的交易中,为促进成交,扩大出口的需要,也可灵活适当运用寄售方式。

中文名
寄售商店
类型
一种有别于代理销售的贸易方式
外文名
consignment shop
概念
指从事寄售行业的商店

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是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确认信托行为的书面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信托契约或合同;二是个人遗嘱;三是法院依法裁定的命令。大陆法国家信托法所创制的概念,相当于英美信托法中“明示信托的设立”。指财产所有人就其财产规定一定的信托意图并将其交付受托人管理,以设立信托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信托行为概念源自德国法,其后建立信托法的大陆法国家亦均将信托行为概念纳入法律行为范畴。传统德国法中很早就有关于信托的规定,但早期德国法更主要地将信托视为财产所有人与受托管理人之间的合同关系。20世纪以后,德国率先以法典化形式从英美引入了信托制度。德国信托法在法典化过程中强调信托行为的概念和性质,但由于法律传统上的原因,其法律中的许多规定与英美信托法规则大相径庭。许多英美法学者认为:德国信托法中将信托行为视同为合同行为的规定,关于信托财产可供强制执行的规定,以及受托人财产权可由其继承人继承的规定等均

中文名
信托行为
形式
信托契约或合同,个人遗嘱
本质
法律行为
出处
《信托法》

易货

易货交易是指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的货物或劳务等值或基本等值的直接交换,不涉及现金的收付,也没有第三者介入。在采用易货方式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以一份易货合同,确定交易商品的价值,以及作为交换的商品或劳务的种类、规格、数量等内容。为了减少交易商品以及用于交换的商品和劳务可能的价格波动所造成的影响,一般的易货均为一次性交易,并且合同履约期较短。

中文名
易货
特点
不涉及现金的收付没有第三者介入
价值
实现现金短缺情况下达到物品交换价值
概念
买卖双方之间进行的
目的
减少交易商品用交换商品价格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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