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具有对世效力,为了避免第三人遭受不测损害,我国《物权法》第5条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这是由物权法是强行法规范的属性所决定的。
(1)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①物权的种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自由创设的“物权”种类不是物权。例如,当事人约定设立“不动产质权”,就不是物权。
②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内容不具有物权效力。例如,当事人约定,抵押权人享有占有标的物的权利,该约定就不具有物权效力。
③物权的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改变物权的公示方法。
(2)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缺点
任何一项事物都是利弊并存的,物权法定原则也不例外。
①物权法定原则具有滞后性
立法者的本身理性和人类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其立法时未必就能将现今和将来社会所需要的物权——明定并全部纳入法典中,况且物权法还要顾及传统性和民族性,对有些切合当时社会需要的物权须固定传承,对有些习惯上的物权又不能当然纳入,但其后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却与之不符,再加之物权本身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使得人们试图用法律规定来固定物权类型变得更加艰难。而法律的权威在于稳定,但社会的发展却不会因此停止。于是,当社会的发展与物权立法相脱节时,物权体系也就无法适应时代的需求。物权法定的僵化性显而易见。
②物权法定对旧物权整理的功效已逐渐消失
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制度的复辟,是在19世纪开始之时采行物权法定主义的主要政治意义。大陆法系各国因采此项原则,使得世袭贵族借各种物权以维持其特权的企图未能得逞,自由市场经济由此得以建立。但随着封建制度的瓦解、自由市场经济的产生,尤其是随着近代权利观念的普及、人权思想的发展,以物权法定防止封建时代旧物权复苏的功能将逐渐褪色,失其左右力量。
③物权法定可能会阻碍交易目的的实现
在大陆法现行的物权法定、物权救济优于债权救济的体制之下,物权法定可能比物权自由带来更大的监管与执行成本,尤其当侵害权利者处于破产状态时,物权法定体制可能令当事人完全无法实现交易目的,即监管与执行成本是物权法定造成的最主要的挫折成本。其关键原因在于物权的优先性无法通过债权机制加以拟制,或者拟制需要极高的交易成本。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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