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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一样,加害人都必须对损害的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21-11-18

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一样,加害人都必须对损害的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A

B

试题解析

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文名
共同危险行为
法规
《民法通则》
又称
准共同侵权行为
外文名
Common dangerous behavior
号令
法释(2003)20号

共同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并没有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更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德国民法第830条、日本民法第719条、意大利民法第2055条以及俄罗斯民法第1080条和第1081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加害人不明的责任承担)以及教唆、帮助人责任等。

中文名
共同侵权行为
本质特征
共同过错(大陆)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类别
法律

加害人

加害人,即“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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