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
王某在A市甲区购买了一套住房,请A市乙区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在装修的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导致房屋墙面大面积受损。王某在与装修公司交涉无果后,于是向A市乙区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A市乙区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应当由A市甲区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至甲区法院,而A市甲区法院认为该案应当由A市乙区法院管辖该案,拒绝接受A市甲区法院的移送,则关于该案的管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00年8月,户口在A区的甲某向户口在B区的乙某借款3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2001年3月起,甲某一直在C区其父母家中居住。2003年6月,乙某向C区法院起诉要求甲某归还到期未还的3万元。C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查发现2002年9月甲某就已搬回A区,于是以C区未形成甲某的经常居住地为由将案件移送至A区人民法院。A区人民法院接到移送后,在开庭审理前,2003年9月,因工作关系,甲某的户口已迁至D区,并开始住进单位宿舍。此时,A区法院的正确做法是()。
根据1890年的《裁判所构成法》,日本的四级法院包括区法院、地方法院以及()。
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审判原则。
王某原是甲市A区法院法官,2005年11月通过司法考试。2006年11月11日辞去法院的工作并向甲市司法局申请执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1年8月7日,家住东区的甲向西区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判决乙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卡车。法院于9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向甲交付价值30万元的A、B、C三辆卡车,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乙缴纳了诉讼费用,但并没有将小轿车交给甲。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10月10日,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丙负责执行。在执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卡车是其所有的财产。丙经过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丁的异议。10月16日,甲与乙告知丙达成和解协议:A、B两辆卡车折算成人民币20万元,乙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交付,C卡车折算成人民币7万元,在2012年10月底之前将7万元交给甲。丙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11年12月底,乙按照协议约定,交付20万元现金。2012年11月,由于乙不愿交付剩余的7万元现金,甲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乙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A、B、C三辆小轿车交付甲,甲退还20万元现金。如果丙在执行中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应该怎么办?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甲与乙签订代理合同,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R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发生争议后甲却向合同履行地所在地L区法院起诉,答辩期内乙也未在答辩状中表明双方有仲裁协议,法庭调查结束后,乙向法院提交双方的仲裁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