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单位的出纳,多年来未出现任何差错。一天,李某的朋友刘某找李某商量,如果李某单位有暂时结余不用的钱的话,可以想办法先拿出来炒股,等赚了钱后,再将本金归还给单位,这样单位既不会发现,自己又能赚钱。李某想想,正好单位有一笔资金目前尚不会马上使用。于是,李某就想办法将单位这笔钱拿出来交给刘某进行炒股。过了一段时间,刘某炒股果然赚了不少钱,并把李某从单位拿出来的钱还给了李某,还按照5:5的比例将赚来的钱分给李某。李某将从单位拿出来炒股的钱及时归还给单位。但是,最终李某的行为在审计中被发现,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甲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全新的生产设备一台,有关资料如下: (1)租赁期开始日为2015年1月1日,租期6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5000000元。设备的公允价值20000000元 (2)租赁期满时,甲公司将设备归还给出租方。 (4)该生产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净残值为零,承租人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5)假设合同利率为12% 计算确定2015年初未确认融资费用,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实际利率法)。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2010年1月底,郑毅在小区门口捡到一只装有30万元的皮包,毫不心动,想方设法归还给了失主,社区干部刘强据此撰写《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投给月刊《美善》,赞扬郑毅拾金不昧之举。2010年第3期《美善》用5个页面(每面约780字)刊出了该文,署名为"刘强"。同时,《美善》在目次页右下方按例登载了该杂志社声明,内容为:"本杂志社严正声明:凡在《美善》发表的作品,未经本社同意,任何新闻媒体、出版单位和影视单位不得擅自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否则将视作侵权行为,依法进行追究。" 2010年4月中旬,美善杂志社的一名编辑看到4月10日出版的《社区文化报》也登载了《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但是篇幅减少了,仅有110行,每行20字。经仔细比对,这篇文章所反映的作品主题、记叙的基本内容和所采用的基本表达形式,均没有变更。文章末尾注明"刘强原作,本报摘编"。 美善杂志社将此情况告诉刘强后,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社区文化报社侵权。 原告认为:在杂志社已经明确声明禁止"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的情况下,《社区文化报》仍然登载《美善》上的已发表文章,这是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和杂志社的专有出版权;社区文化报社未经作者许可,大量删节作品,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社区文化报社非法使用作品且不支付报酬,侵犯了作者的获得报酬权。 被告答辩称:《社区文化报》确实摘编登载了刘强的作品,但报社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规定,没有侵犯作者美善杂志社的权利;至于作者的稿酬,报社将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标准支付,现在法定期限未满,故尚未支付,这并不构成侵权。 刘强认可社区文化报社关于稿酬的解释,但不接受其他辩解。 报刊摘编已发表作品的法定稿酬标准是多少?
在()情况下,租期届满,租箱人将集装箱归还给出租人,集装箱仍归出租人所有
甲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全新的生产设备一台,有关资料如下: (1)租赁期开始日为2015年1月1日,租期6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5000000元。设备的公允价值20000000元 (2)租赁期满时,甲公司将设备归还给出租方。 (4)该生产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净残值为零,承租人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5)假设合同利率为12% 确定2015年初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租赁公司将一台大型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B企业。双方签订合同,该设备租赁期4年,租赁期届满B企业归还给A公司设备。每6个月月末支付租金525万元,B企业担保的资产余值为300万元,B企业的母公司担保的资产余值为450万元,另外担保公司担保金额为450万元,未担保余值为150万元。则最低租赁收款额为()万元。
被告人张某被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欠款。被告人张某申请在开庭时其哥哥出庭作证,证明其欠款已经归还给李某。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