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这种发行安排主要包含哪些法律关系?美国对ADR如何分别规制?
发布日期:2021-05-21
试题解析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就其主观形式特征而言,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就其社会内容而言,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其构成要素有三项:(1)法律关系主体;(2)法律关系内容;(3)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意志作用于社会关系,借以保证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按照不同标准,法律关系的种类可以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平权法律关系,隶属法律关系;积极型法律关系,消极型法律关系;简单法律关系,复杂法律关系;以及各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等。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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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
- 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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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ǎ lǜ guān xì
- 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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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 外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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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relations
-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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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国家
存托凭证
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s,简称DR),又称存券收据或存股证,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属公司融资业务范畴的金融衍生工具。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时也代表债券。以股票为例,存托凭证是这样产生的:某国的一家公司为使其股票在外国流通,就将一定数额的股票,委托某一中间机构(通常为一银行,称为保管银行或受托银行)保管,由保管银行通知外国的存托银行在当地发行代表该股份的存托凭证,之后存托凭证便开始在外国证券交易所或柜台市场交易。从投资人的角度来说,存托凭证是由存托银行所发行的几种可转让股票凭证,证明一定数额的某外国公司股票已寄存在该银行在外国的保管机构,而凭证的持有人实际上是寄存股票的所有人,其所有的权力与原股票持有人相同。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时也代表债券。存托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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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
- 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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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
- 外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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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ositoryReceipts
- 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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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券
对a
一对A罩杯。代指贫乳。常见于B站弹幕,用扑克牌术语表达画面中的小姐姐是个贫乳:“对A要不起”。所以要不起有时也被用来表达相同的意思。
正确答案:
答:(1)存托凭证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①发行人与存托银行。者的关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存托银行是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的证券持有人。二是发行人与存托银行之间又签订有存托协议,二者关系多借助存托协议得以确定和调整。②存托银行与存托凭证投资者。存托银行与存托凭证投资者的关系以存托凭证的规定为基础,并通过存托凭证中的“援引条款”援引适用存托协议。借此,存托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延伸适用于存托凭证的投资者。因此,虽然存托协议是由外国发行人和存托银行订立的,投资者不是存托协议的订立人,但其条款对投资者有约束力。③发行人与存托凭证投资者。存托凭证的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存托凭 证的持有人并不是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在法律上的持有人.而只是依据存托凭证以及存托协议享有相关权益的实益持有人。存托凭证持有人若要成为境外基础证券的法律上的持有人,需要注销存托凭证,转换持有基础证券。(2)对ADR的规制:sEc将ADR分为无保荐ADR和有保荐ADR。对不同的ADR进行不同的规制和监管,但只有第三级ADR才具有融资功能。①对无保荐ADR的规制。无保荐ADR是指由投资银行或者证券商根据对市场的分析或者应投资人的要求,在境外直接购买已发行的基础证券,存入专门的保管银行,再委托存托 银行发行的存托凭证,在这一过程中,发行基础证券的外国公司并不介入。无保荐ADR的存 托银行以F一6表格注册登记表向sEc注册登记,向sEc申请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 完全信息披露之豁免,故规制宽松。②对有保荐ADR的规制。有保荐的ADR是由发行基础证券的外国公司与存托银行签 订协议,在存托银行的协助下发行存托凭证,基础证券亦需存入保管银行。有保荐ADR根据筹资能力、交易处所以及注册登记要求上的差异,分为一、二、三级以及144A规则下的ADR。一级ADR可以在店头市场报价交易,但不能在正规交易市场上市,不能用于筹集资金,sEc对一级ADR的监管较轻。二级ADR可在全美证券交易所上市,除须满足特定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之外,还须以20-F表格注册并且每年更新,且外国公司须调整财务报表以符合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准则(GAAP)。与一级ADR相同,境外公司不能借助二级ADR发行新的证券筹 集资金。三级ADR是唯一允许境外公司在美国融资的ADR形式,但须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三级ADR可以在全美证券交易所上市,须同时满足特定交易所的上市要求。144A规则下的ADR不需履行SEc规定的注册登记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但投资人有权利从发行人那里获得从公众渠道无法得知的必要信息。
解析:
答:(1)存托凭证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①发行人与存托银行。者的关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存托银行是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的证券持有人。二是发行人与存托银行之间又签订有存托协议,二者关系多借助存托协议得以确定和调整。②存托银行与存托凭证投资者。存托银行与存托凭证投资者的关系以存托凭证的规定为基础,并通过存托凭证中的“援引条款”援引适用存托协议。借此,存托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延伸适用于存托凭证的投资者。因此,虽然存托协议是由外国发行人和存托银行订立的,投资者不是存托协议的订立人,但其条款对投资者有约束力。③发行人与存托凭证投资者。存托凭证的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存托凭 证的持有人并不是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在法律上的持有人.而只是依据存托凭证以及存托协议享有相关权益的实益持有人。存托凭证持有人若要成为境外基础证券的法律上的持有人,需要注销存托凭证,转换持有基础证券。(2)对ADR的规制:sEc将ADR分为无保荐ADR和有保荐ADR。对不同的ADR进行不同的规制和监管,但只有第三级ADR才具有融资功能。①对无保荐ADR的规制。无保荐ADR是指由投资银行或者证券商根据对市场的分析或者应投资人的要求,在境外直接购买已发行的基础证券,存入专门的保管银行,再委托存托 银行发行的存托凭证,在这一过程中,发行基础证券的外国公司并不介入。无保荐ADR的存 托银行以F一6表格注册登记表向sEc注册登记,向sEc申请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 完全信息披露之豁免,故规制宽松。②对有保荐ADR的规制。有保荐的ADR是由发行基础证券的外国公司与存托银行签 订协议,在存托银行的协助下发行存托凭证,基础证券亦需存入保管银行。有保荐ADR根据筹资能力、交易处所以及注册登记要求上的差异,分为一、二、三级以及144A规则下的ADR。一级ADR可以在店头市场报价交易,但不能在正规交易市场上市,不能用于筹集资金,sEc对一级ADR的监管较轻。二级ADR可在全美证券交易所上市,除须满足特定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之外,还须以20-F表格注册并且每年更新,且外国公司须调整财务报表以符合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准则(GAAP)。与一级ADR相同,境外公司不能借助二级ADR发行新的证券筹 集资金。三级ADR是唯一允许境外公司在美国融资的ADR形式,但须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三级ADR可以在全美证券交易所上市,须同时满足特定交易所的上市要求。144A规则下的ADR不需履行SEc规定的注册登记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但投资人有权利从发行人那里获得从公众渠道无法得知的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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