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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五十四)  【给定资料】   1.收入分配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然而在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久攻不下的八年里,居民收入差距在继续扩大。   由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转折期的中国收入分配》报告显示,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不到0.3,到2001年攀升到0.45左右,至2007年进一步上升到0.48。   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造成的财产性收入差距急剧扩大,行业垄断造成行业收入差距扩大,被认为是造成城镇内部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报告显示,金融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相比,在2003年高出49%,在2009年高出87%。   由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发布的2011年《中国薪酬发展报告》,透露我国部分行业工资过高导致拉大收入差距,尤其是部分企业高管收入增长偏快,水平过高。部分行业企业高管年薪已经上千万元,2007年时平安公司总经理年薪即为6616万元,是当年全国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751倍,相当于农民工平均工资的4553倍,企业内部近5年来高管工资增幅明显超过普通职工工资增幅。国有和私营部门员工的收入也差距巨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452元,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4556元,仅相当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的近58%。   收入分配问题拖而不决,会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风险,同时利益集团反对改变既有格局的力量会更加强大,使政府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的努力面临更大的困难。   2.关于当前收入差距偏大,各方已基本形成共识,但对于问题产生的原因、改革的着重点是放在初次分配还是二次分配上,又形成了分歧。有人认为主要是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造成的;有人则认为改革重心应放在初次分配领域,包括对财税体制、工资制度、农民收入分配、垄断行业进行改革。   据相关人士介绍,收入分配涉及财税体制改革、社保制度设计等多个层面,而且涉及多个具体部委的操作执行,这也使得方案的出台更为困难。   3.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改革是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一极。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经济系主任白重恩认为,要调整经济结构,改革收入分配体制刻不容缓。   白重恩指出,要提高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比,一要增加劳动收入,如大力发展服务业、减少垄断、降低税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二要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如拓宽居民投资渠道、提高存款利息;三要加强社会保障、做好再分配,如用国企分红支持社保、降低社保缴费率。   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认为,消费率出现U型回升、结构改善的核心动力是农村剩余劳动力正在迅速减少,引起工资不断提高,劳动收入占GDP比重回升,进一步推动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上升。所以说,结构改善的主要动力来自于市场机制,而非任何短期或刺激性政策的驱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应坚持市场化道路,让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问题】   “给定资料2”中关于收入分配不合理的原因有两种不同的看法,谈谈你的认识。   要求:分析全面,思路清晰,语言流畅,400字以内。

问答题 (十七)  【给定资料】   云南大学E教授说:“怒江中下游水电开发的确不是解决当地群众贫困和经济发展的唯一途径,但是,怒江州可供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十分有限,怒江地区生存条件的恶劣超出了一般人的想象。水电开发,至少是迄今为止一条可实现的对怒江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途径。”   某经济研究所F所长认为,只有开发怒江才能有资金进行生态移民,也才有可能使植被不再被当地百姓出于生存需要而破坏,怒江水电建设完全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上海某大学地理研究所G所长指出:“美国人民把搁浅的鲸鱼推入大海,这值得赞扬;鲸鱼被非洲难民捕食,这也应赞扬,因为它救活了一群人。”   云南省政府某研究室H主任说,滇西北的怒江地区经济发展缓慢,至今仍是云南乃至全国最贫困的地区。该地区72万亩耕地大部分是挂在陡坡上的“大字报”地,每亩地的产值回报仅33元,10亩地养活不了1口人,全州唯一支撑地方经济的森工产业也在环保工程实施后退出了历史舞台。   中科院I院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怒江建水电站能解决老百姓的生活问题。老百姓的贫困不可能靠国家救济鲤决,库区5万移民的代价还是比较低的。从发电角度说,怒江的装机容量可以   达到2100多万千瓦,超过长江三峡1800多万千瓦的装机容量,而怒江的投资只有长江三峡的一半。因为怒江的地理条件好,可以用较小的投资产生较大的回报。I院士强调指出:“2100多万千瓦不是小量。”他还认为,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应该是优先发展的地方,这里发展水电,一部分输出华东、华中,一部分可输出缅甸,从国际形势看:有其战略意义。   【问题】   给定资料引用了上海某研究所G所长的话:“美国人把搁浅的鲸鱼推入大海,这值得赞扬;鲸鱼被非洲难民捕食,这也应赞扬,因为它救活了一群人”,请说明这表达了G所长怎样的观点。   要求:简明、准确地阐释观点,不超过200字。

问答题 (二十六)  【给定资料】   1.牛肉面俗称“牛肉拉面”,是兰州餐饮业的一张名片。黄河岸边的古城兰州,牛肉面馆遍布每个街巷。   2007年6月16日,兰州市西固区市民首先发现,他们钟爱的“牛大碗”竞一夜之间上涨0.5元,小碗牛肉面由原来2.3元上涨到2.8元,大碗由原来2.5元上涨到3元。有市民惊呼:吃不起牛肉面了!   6月26日,兰州市物价局联合兰州市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和兰州牛肉拉面行业协会出台《关于规范兰州市牛肉面行业价格行为的通知》,决定对兰州市780余家牛肉面馆按特级、一级、二级、普通级四个级别进行分等定级,实行优质定价,并限制每个级别的最高价。其中规定普通级牛肉面馆大碗牛肉面不得超过2.5元,小碗不得超过2.3元;通知还说,凡不按规定报批登记的牛肉面馆,一律执行普通级的规定价格,违者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限价令一出,舆论哗然。“限价违背市场经济规律”“限回了计划经济时代”等言论把兰州市物价局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兰州市物价局局长徐希望7月9日接受记者专访时坦言,自己好比是在“走钢丝”:管吧,频频遭受非议;不管吧,职责所在,良心难安,还容易被市政府纳入“不作为”的对象。他介绍说,牛肉面涨价后,群众意见非常强烈,一天80多个投诉电话,还有转办的市长专线,不断有群众信访。一位老者甚至把电话打到了他们办公室,质问他:“牛肉面反反复复涨价,你们还管不管?”另外,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4月刚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价格主管部门把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利益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民生价格监管工作力度。可是早在2001年,物价局就曾明确表示过,政府已经对牛肉面的价格取消控制,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高低由店家根据成本自行确定。这样一来,物价局就感到非常为难,最后“动真格的,解决百姓关心的牛肉面价格问题”,却“没想到招来这么多的议论”。   2.一碗牛肉面到底能赚多少?兰州市物价局于7月11日委托市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队,选取全市近800家拉面店中的12家,对它们进行生产成本测算。在他们认为科学的数字中,大碗面成本为2.19元。其中包括0.44元的面粉,0.46元的牛肉,还有燃料、水电、工资、税金、房租等等。于是,2.5元的牛肉面政府估计出的利润空间为每碗3角钱。根据估算,一家小店每天可以用掉3袋面粉,卖掉一袋半面粉做的面条时,就能收回一天成本了。这个数字远远低于猜测中所说的40%,却仍然高于牛肉面“业内人士”承认的利润。   马俊礼经营着兰州西固区的一家牛肉面馆,每天凌晨4点半,他就要早早从家里来到面馆。切肉,配好调味的蒜苗、香菜,和面,揉面,打扫卫生,是员工们上班前必须准备好的工作。马俊礼告诉记者,做牛肉面是一个手工活,也是一个体力活,一碗牛肉面的出锅要经过十几道工序,而这些工序都要手工一步一步地操作。为此,店里现在聘了16位员工,这要比一般经营早点的饭店多得多。牛肉面限价规定让他感到了从来没有过的压力。他说:“两块五我们没法做。”   马俊礼对近两年牛肉面原料的涨价情况进行了这样的描述:牛肉由原来的6.8元一斤涨到了现在的10元,面粉由原来的每袋75元涨到了现在的81元,拉面工的工资则由原来的1000元涨到了现在的1300元,每年的税收也由976元涨到了每年的1445元。让马俊礼想不通的是,为什么做牛肉面的面、肉、油等原材料的价格在上涨,而牛肉面却一定要进行限价。   3.从2.5元涨到3元,从天天吃到吃不起,市民们到底能承受多少钱的面?一位关注此事的人士为我们提供了一份2001年针对兰州牛肉面的市场调查。   每天,兰州城区的200万市民中,有36.55%的人愿意去占总数5%的优质面馆吃面,在那里,牛肉面价格早就提高到了3元,最贵的拉面卖到了25元,但去的人还是不少。另外,早在6年前,愿意拿出3元吃正餐的市民,就达到了市民总数的55%,根据调查,这些市民并不在乎牛肉面价格上涨到3元。   家住兰州市西固区的张奎生,是兰州市机械化公司的退休工人,每天早上,夫妇俩晨练回来,都要在当地的拉面馆吃碗牛肉面。张奎生告诉记者说,对于上涨的5角钱,虽然一些人不以为然,但对于他们退休人员来说,经济上还是感到了压力。张奎生夫妻俩的退休金只有1500元左右,生活上并不富裕,这次牛肉面的涨价,也让他俩每天一碗牛肉面的习惯发生了一些变化。   记者了解到,如果牛肉面的价格真的进行了限制,一些市民又会产生另外的一种担心。   兰州市民A:“质量肯定差,没有问题,为什么,这啥东西都有个成本问题的嘛,多少年前是两块五,现在肉价是多少钱了!”   兰州市民B:“兰州的牛肉面还是可以的东西,你总不能硬压下来。以后,最后就是味精汤,不给你拿大骨头熬,你肯定就不行嘛。”   兰州市民C:“你搞市场经济就要以市场决定物价的高低,有些东西涨价,它牛肉面馆也控制不住牛肉别涨价,能控制住吗?”   4.牛肉面价格究竟是该政府管,还是让市场说了算?兰州的牛肉面经营者和当地物价部门之间,可以说是针锋相对。物价部门认为,牛肉面涨价背后有经营者联手串通的嫌疑,违反物价法规。而经营者认为,涨价是否合理最后还得看消费者的态度,物价部门管得有点太宽了。   老板M经营的面馆,地处繁华的十字路口,由于口味好,虽然价格由原来的2.5元涨成了3元,但前来吃牛肉面的顾客还是排起了长队,每天从早上开门,到下午关门,一直是顾客盈门,络绎不绝。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离他不远的一家牛肉面馆,价格虽然由原来的3元一碗,降到了现在的2元5角,顾客还是不见增加。   面馆老板W:“你看,我们这附近50米之内,有好多家牛肉面馆,他可以选择三块的,也可以选择两块五的,附近有卖豆浆油条包子的,做得不好你卖多少钱没人来吃,人家做得好的,排着大队去吃,是不是?这个是自由,老百姓自由去选择,这个是比较合理的。”   面馆老板Z:“分等定级下来也不合理,我们这条街上比如有三个面馆,你比如给我定了个特级,让我卖八块或者卖五块,顾客不买这个账,你给我定了八块又能怎么样!我们开门做生意,是顾客选择我们,不是我们选择顾客。”   兰州大学管理学院院长包国宪教授认为,兰州市物价局的初衷是好的,但方式方法不妥,它的决定已经越出了政府履行职能的边界,政府应该管质量、管环境、管培训、管信息披露、管产业的规划。他建议,公共政策的制定出台,要建立在充分的调查研究基础之上,要界定哪些是政府可为的,哪些是不可为的。   5.自“限价令”发出后,其合法性一直未得到公众的认可。   有关人士指出:首先,按照我国《价格法》的规定,“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但目录中没有牛肉面的名字,这意味着牛肉面的价格不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其次,如果牛肉面要进入政府定价目录,则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显然,牛肉面能否进入政府定价目录,也应该由甘肃省政府的有关部门上报国务院。再次,如果被列入政府定价目录,在具体制定政府指导价时,还应当事先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但兰州牛肉面限价令制定过程中并没有经过上述程序。   “显然,兰州市物价局没有发布牛肉面限价令的合法权限,属于无故插手。”有关人士说。   就兰州市物价局发布牛肉面限价令一事,记者采访了当地政府的上一级物价管理部门——甘肃省物价局,但省物价局拒绝就此事表态。   值得注意的是:兰州市工商局曾是与兰州市物价局联合发出“限价令”的政府部门之一,但兰州市工商局的有关人士曾透露说:“虽然当时签了文件,但我们对限价令并没有完全认同。”   6.记者:“针对兰州市牛肉面价格上涨的这种问题,兰州市政府采取了一种限价的手段,您怎么看待这件事?”   经济学家刘福垣:“我们现在市场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中期阶段,市场机制要求的是产品要按照价值规律正常的调整,而政府限价这还是恢复到计划经济的手段,它不利于市场主体的成熟,也不利于市场结构的调整。所以我认为它这个做法是好心办了错事。”   记者:“可是像兰州当地老百姓也说兰州牛肉面如果价格上涨的话,对他们来讲也确实是一种负担。”   经济学家刘福垣:“作为一个消费者,他永远希望东西越便宜越好,作为一个生产者,他希望他的东西越贵越好。这都是市场的问题,政府不能说老百姓要求降,你就强迫生产者降,这两者之间要靠市场的力量来平衡,而不能听大家的,包括我们每个人在内。我去吃面,我也希望面是便宜的,但是希望和事实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是另外一回事情。既然我们现在搞了市场经济,就应该要无形的手去调整,政府来打这个官司,当这个裁判员。这样你迎合了一方,就要损伤另一方。你要想牛肉面便宜,那就要等将来牛肉面生产的价格贵了以后,生产的厂商多了,牛肉面的饭馆多了,叫他们去竞争,他们会把牛肉面的价格竞争下来。而现在实际上是吃牛肉面的人在竞争,那只能把它竞争贵,政府管也管不了。   7.2007年12月4日新浪网报道:入冬以来,兰州市的牛肉面悄悄集体涨价至每碗3元,突破了今年6月当地物价部门2.5元的“限价令”。   根据甘肃省物价局的监测,从10月底开始,甘肃全省面粉价格开始波动,11月22日全省平均特一面粉价格为每公斤2.54元,较月初上涨7.62%,较上年同期上涨14.41%。食用植物油价格一直处于小幅波动中,11月22日全省平均散装菜子油价格为每公斤12.52元,桶装菜子油价格为每桶63.122元,较月初分别上涨14.23%和7.44%,较上年同期价格分别上涨60.10%和42.77%。部分接受记者采访的市民表示,现在面粉、油价格上涨大家都了解,因此牛肉面馆现在涨价在情理之中。   部分牛肉面馆老板表示,兰州物价局等部门在制定“限价令”时,明确提出在原料价格变动后可以适当调整价格。但政府的价格调整明显滞后于市场价格的变化,因此他们采取自行调价的措施也是适应市场价格变化的自主行为。   兰州市物价局副局长李发庭表示,目前,物价部门已经将牛肉面价格的调整权完全“归还”市场。牛肉面馆可以根据原料的变化适当调整价格。   8.2008年1月3日中国法院网、人民网、央视国际网联合推出2007年中国十大法制新闻,其中第九大新闻是“兰州物价部门对牛肉面限价引发争议”。其人选理由为:漩涡中的兰州市物价局坚持认为“牛肉面的价格就是兰州人心目中最重要的民生价格”,但是此举似乎并没有讨到百姓的好。许多市民认为,现在面价、油价都涨了,牛肉面涨价也是在情理之中的。市民也表示,对牛肉面涨价五角也不会打举报电话。消费者追求的是物美价廉,经营者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而政府则是一手牵两家。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用限价破解民生困局,不能治本,尴尬的限价令就是佐证。   【问题】   如果你是一位物价局的公务人员,你认为应当从兰州牛肉面限价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问答题 (三十二)  “大学毕业生低收入聚居群体”——蚁族现象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就“年轻人是否应该逃离北上广”问题,一些专家学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党国英(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不需要逃离。但国家应该积极推动区域经济合理布局。应该在中小城市部署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不能把北京、上海、广州这样的大城市搞成“大而全”的经济体。“蜗居”和“蚁族”现象的原因是大学生工资低,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劳动力市场不均衡的问题。中国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太强、劳动时间太长,出现了马克思讲过的那种“恶性循环”,加剧了失业问题。政府应严格实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坚决处罚过度盘剥劳动者的不法商人。   张鸣(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教授):我认为逃离本身,就是一个伪问题。大学生蚁族的出现,一是由于我们的大学教育不仅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而且还无目的的扩招。二是因为当下的中国经济增长,还是简单加工,服务业不够发达。现在的蚁族,大部分都是地方院校毕业生。他们所受的高等教育,基本上是无效的。因此只能从事低工资的工作。他们之所以集中在“北上广”这样的大都市,是因为只有在这样的地方,他们才能找到一份工作。如果在其他地方,连这样的工作都难找。越是不发达地区,工作机会越少,市场性的工作工资越低,而铁饭碗则被权势家族垄断。   秋风(知名独立学者):谁有资格让他们离开?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喜欢生活、工作、定居的地方的自由。再者说了,逃到哪儿?如果北上广都找不到机会,那其他地方就更没有机会。大学生们之所以在毕业之后,聚集在“北上广”,是因为这里的机会相对来说还多一些,因为在这里,蛮横的权力似乎被庞大的人口稀释了,而到了地方上,那里的权力更为霸道,权力和财富在极少数寡头内部世袭,庶民子弟基本上没有任何上升空间。   高尚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名誉会长):在哪里发展是个人的选择,年轻人喜欢在大城市接受挑战也无可置疑。不过,这需要这代人做好充足的准备。不过这个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目前一些资源过于集中在个别城市,现在中央提出了新的城镇化路线,要发展中小城镇,我想这会给年轻人提供更多的机会。   张千帆(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这也是一个自愿选择,但是制度还是会影响选择。一方面,青年大学生如果想留在“北上广”,就要做好长期当“房奴”的准备。这不止是在中国如此,在发达国家也是一样,纽约、东京、首尔的房价要比目前京沪还高许多倍,所以青年应该抛弃不切实际的幻想。另一方面,我也希望中国的资源不要过分集中在京沪等大城市,尤其不要通过国家控制农产品价格、控制农业地区的工商业建设、控制民营企业信贷、区别对待城乡福利和医保等强制性措施人为加大地区差异。让中国各地通过自由和自主发展产生更多的北京、上海、广州,为不同地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更平等的资源、机会、希望乃至梦想,才能分散“北上广”的人口和就业压力,延缓这些中心地区的房价上涨。   刘瑜(剑桥大学讲师、哈佛大学博士后):我觉得那些已经在“北上广”有稳定工作、住房的人轻轻松松地说“年轻人应该逃离北上广”,好像有点站着说话不腰疼。现在的大学毕业生真的很不容易,他们唯一的过错就是出生晚了几年,结果位子、机会都给“50后”“60后”“70后”给占了,哪怕他们在才智方面并不比这些人差。不过另一方面,一个社会的机会和位子并不是恒定的,转型社会更是如此,年轻人慢慢来也能干好。如果我现在大学毕业,是不会为了留在北京而留在北京的,假如在北京待了几年,事业毫无起色,不妨考虑去外地。以中国的规模与人口,“小型版”的“北上广”完全可能——或者说正在——在“北上广”之外出现。按照中国城市化的进度,目前中国不到一半人口生活在城市,离发达国家80%、90%以上人口城市化的比例还很远,二线或三线城市还有相当的发展潜力。   【问题】   “给定资料”提到,一些专家学者就“年轻人是否应该逃离北上广”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请分析总结一下这些观点,并谈谈你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要求:   (1)观点明确,分析透彻;   (2)语言流畅,层次清楚,有说服力;   (3)不超过500字。

问答题 (十八)  【给定资料】   1.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表现形式,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国家财产的一种特殊形态,与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党政机关是国家秘密生成的重要源头和运转枢纽,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秘密信息及载体制作、使用处理的主要承担者。现代社会,特别是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并广泛应用于机关办公系统的情况下,一方面,国家秘密存在的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秘密的载体由纸介质为主扩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另一方面,随着保密知识越来越丰富,科技含量不断提高,工作要求更加严格,因此,亟需对现代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制度不断地进行补充和完善。   2.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政府网站日益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渠道和形式。据权威部门统计数据,2008年中央部委政府网站的普及率达到96.1%,省市级政府网站普及率达到100%,地市级政府网站普及率达到99.1%。政府网站由于其公开及时、辐射广泛、获取便捷、信息完整,已经并将继续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导方式。与此同时,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保密审查规定导致泄密的问题日趋严重。近年来各级党政机关门户网站违法披露国家秘密信息事件呈上升趋势,在泄密事件中所占比例也迅速攀升。   3.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导致泄密的原因很多。一些涉密人员严重缺乏做好信息化条件下保密工作必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保密观念滞后,不了解高技术窃密的基本常识,对基本的防范手段不知不会,也就意识不到违规操作造成泄密的严重后果。2008年6月,某单位发生一起计算机泄密事件,责任人王某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谈到泄密原因时,王某说:“我平时都没有注意到非涉密计算机不能处理涉密信息的规定,电脑里的东西就跟柜子里放的东西一样,要是你不把电脑里的东西拷贝给人,别人怎么会拿走呢?”有些涉密人员虽然具有良好的计算机安全保密常识,但由于工作繁忙,疏忽大意,犯了一些不该犯的低级错误,导致泄密。2008年10月,某单位发生计算机泄密事件。调查发现,该文件资料并不属于计算机使用人赵某的知悉范围。原来在3年前,赵某在维修本单位某干部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时,为了防止电子文档丢失,就将其中的文件资料复制到移动硬盘中备份。然而,维修完成后,他忘记将硬盘中的文件清除,之后又违规将该移动硬盘接入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导致泄密。在近期发生的泄密事件中,相当一部分泄密责任人都是各单位的业务骨干。他们大多都有一个习惯,就是广泛搜集各种资料,以方便查阅,提高工作效率,然而却忽视了有关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问题。某一泄密事件的责任人刘某在谈到泄密原因时,认为“祸根是源于多年养成的工作习惯”。多年来,他为了工作时查找方便,在计算机中错误地存储了大量不同来源的资料,却忽视了重要数据的安全和保密要求,教训深刻。另一泄密事件责任人秦某则称自己“写东西有个毛病,就是见到东西就想留下来”。正是这种不良的工作习惯致使他们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的涉密文件资料数量惊人,泄露后给国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不可忽视的是一些工作人员还存在着不少错误认识,如无密可保、密不可保和盲目自信等。   4.当前的保密形势日益严峻,少数部门在公开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时不经保密审查造成泄密。如某政府部门为充实网站内容,直接从机关文印室批量拷贝有关文件,不走先审查后发布的正规流程,而是边发布边审查,致使大量涉密文件刊登在网站上,造成泄密。再如某政府部门利用互联网站办公,不经保密审查,直接将工作动态、请示报告等涉密文件刊登在网站上,造成泄密。还有少数政府部门网站为丰富网站内容,将本部门印制供内部使用的文件汇编,集中在网站上予以发布,导致汇编中混有的涉密文件被泄露。有些部门在转载其他部门产生的信息时不经保密审查造成泄密。有的只审查目录不审查文件内容;有的只审查文件首页有无密级标识不审查文件全文;有的只审查文件正文不审查附件。如某政府部门网站信息管理员在刊登信息时,仅对文件正文进行了审查,没有发现文件附件属于涉密内容,而把正文连同附件一并刊登在网站上,造成泄密。还有的只审查文件出处不审查文件内容。此外涉密文件资料、信息系统管理也存在漏洞:少数政府部门没有将涉密网和政府网站物理隔离。如某政府部门将重要涉密基础信息库与政府部门网站相连接,通过该政府部门网站就可调取涉密网中的有关信息,造成严重的泄密隐患。一些涉密人员在明知不能使用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的情况下,为了工作方便,擅自使用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导致泄密。在某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中,泄密事件责任人郑某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郑某在检讨自己的行为时说:“有时候着急起草新闻稿,需要找一些素材,为了图方便就擅自将内网笔记本重装系统后,连接了互联网。”少数政府部门在连接互联网的OA系统上处理涉密信息。如某政府部门有关人员错误认为在互联网上采取防火墙、密码登录等方式可以避免公众浏览内部网络,而在OA系统中刊登大量涉密信息,结果0A系统防护被攻破,造成涉密文件泄露。少数政府部门擅自向网站制作单位提供涉密信息。如某政府部门在开发部门网站时,未经保密审查,将本单位一些涉密的工作简报提供给网站制作公司用于网站调试,该公司在调试过程中将有关简报直接刊登在网站上造成泄密。少数政府部门随意在涉密网和互联网之间拷贝文件资料,还有些政府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缺乏规范的定密程序。如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撰写含有涉密内容的工作总结时,未履行法定的定密程序,就自行将文稿送单位文印室打印,该政府部门网站信息管理员从文印室拷贝该份文件后,未待保密审查就在网站上刊登,造成泄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对于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当前我国的保密工作仍然面临着严峻考验和新的问题,如保密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干部包括领导干部保密意识不强,缺乏政治眼光和法制观念,对保密工作重视不够。利益驱动明显。有些人奉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不惜践踏国家保密法规和出卖国家秘密,以谋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所谓的个人价值体现。近年来涉密主体增多。越来越多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民营企业进入涉密领域,原有的保密管理体制出现了盲点,人员流动加剧,一些高科技人员和涉密人员离职跳槽到外资企业、跨国公司或移民外国等,给国家秘密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6.近年来,由于一些机关工作人员缺乏保密意识或对保密规定不重视,纸介质涉密载体丢失和泄密事件也时有发生,如2008年8月22日,某单位机要员胡某在临近下班时接到电话,前往上级机关领取一份机密级文件后,没有将其送到办公室保存,而是将文件放进皮包里前往饭店去参加老同学聚会,不巧皮包被偷,导致文件也丢失。而此时,胡某还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又犯了一个错误,没有及时向领导报告,错失了寻找文件的最佳时机,结果受到了严肃处理。再如某经济部门负责人携带记录了大量涉密信息的笔记本与外商谈判,将涉密笔记本遗忘在酒店,造成泄密,该负责人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009年,某机关工作人员张某为了帮朋友解决一技术难题,擅自将持有的涉及某军品制造标准的机密级资料通过普通邮局邮寄,被有关部门查获,受到了严肃处理。   7.有关保密制度规定,严禁在普通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用手机发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这是因为普通电话属于明传通信工具,不具有保密功能。手机通信传输系统,是开放的无线通信系统,通信信号是在空中传输的,只要有相应技术设备,就可以截听通话内容。手机易被用于遥控窃听,通过遥控操作,使之从关机或待机状态转换为通话状态,在无振动、无屏幕显示的情况下,将周围的声音发射出去。同时,手机还可以与互联网无线连接,所以在手机通话中谈论涉密内容或用手机发送涉密信息,很容易造成泄密。   8.2008年5月1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在该《条例》中规定了保密审查的相关要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这一规定,确定了保密审查的主要原则。一是“谁公开谁审查”。按照《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工作职责之一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与此相适应,“谁公开谁负责”。《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行政机关未建立保密审查机制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法律责任。二是事前审查。即保密审查必须在政府信息公开以前进行。三是依法审查。依法审查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主体要合法,即审查主体是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程序要合法,即保密审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据要合法,即保密审查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审查标准。   9.《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据此,保密审查内容应做到“四看”:一看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二看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三看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四看是否涉及敏感信息,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秘密。   10.《条例》还规定了保密审查的方式和程序。其中目录审查是对本机关、单位制定的信息公开目录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公开目录是依法主动公开信息的依据,应当对照保密范围进行审查。信息审查包括对依法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审查。保密审查程序为:一般审查程序。《条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从工作实践看,一般审查可分为: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和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领导审查批准。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存档备查。不明确事项审查程序。《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据此,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不明确的,应报送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同时听取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能确定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定,特殊情况处理程序。拟公开上级或者同级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经信息产业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但是,因工作需要,上级主管机关在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对于仍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信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当首先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解密,之后再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秘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仍然应当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问题】   阐述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问答题 (三十八)  【给定资料】   1.新浪微博上一个名叫“郭美美Baby”的网友颇受关注,因为这个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的20岁女孩,其认证身份居然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由此而引发部分网友对中国红十字会的非议。博主“郭美美Baby”年仅20岁,在微博上多次发布其豪宅、名车、名包等照片,2011年6月20日被网友发现,被指炫富。“红十字会”的“经理”身家居然如此富有,不由得让众多网友起了猜疑,“我们捐给红十字会的钱到哪儿去了?”   在漫天的质疑声中,“郭美美Baby”曾发布一条微博称其“所在的公司是与红十字会有合作关系简称红十字商会,我们负责与人身保险或医疗器械等签广告合约,将广告放在红十字会免费为老百姓服务的医疗车上。之前也许是名称的缩写造成大家误会。”   之后,“郭美美Baby”将上条微博删除,又发表一条微博解释,“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商会根本就是两个不同性质,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揪着红十字这三个字不放过呢,这跟人同姓或者同名是一个性质。”但随后这条微博也被删除。   一个20岁的女子在网络上招摇,无论出于什么目的,本身不算个事,但它提供了公众对中国慈善事业进行审视的机会。红十字会理应跳出表面纠缠,趁此机会,反思自己的公信力为什么受到如此严峻的质疑。连《人民日报》也接连发出警告,指出“公众的善心伤不起”“没有透明就没有慈善事业”。公信力是慈善机构的生命,对慈善机构而言,“公信力伤不起”。   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官办慈善机构,在各行政区设立红十字分会,形成上下级关系。其他民办慈善,则难于以慈善的名义在民政部门登记,一旦募捐,即告违法。与此形成鲜明对照,中国红十字总会却有权“批准”设立“商业红十字会”和“铁路红十字会”,两会分别属于“商业联合会”和“铁道部”主管。这两个部门何德何能?事实上,公众对它们的慈善运作情况几乎毫无所知,不质疑它才是怪事。   更怪的是,这两个红十字会中,至少“商业红十字会”成立10年来没有获得民政部门批准,不具法人资格,但这也不影响它作为中国红十字总会的分会和下级“开展慈善事业”。   这就是中国慈善机构的扭曲。官办慈善机构的所有问题,都源自不够公开透明,没有充分的竞争存优汰劣。质疑声浪滔天,为什么还能勉强维持?因为它由官方机构垄断操办,回不回应,回应到什么程度,全视他们自己意愿而定,千万公众发力,却照样很难促动“有关机构”启动实质调查。官方机构把慈善机构的信用和自己绑定,彼此背书,其结果是形成慈善机构官僚化的怪胎,越来越不透明、不高效,直到失去公信力。   2.在北京一些酒店、超市的角落里,常能见到一种“功能三合一”的白色两米高“红十字会宣传募捐箱”。箱子的上半部分是广告显示屏,中间是个“红十字”募捐箱,最下面是电动擦鞋机。   2011年7月4日,《南方周末》记者在“北京皇家大饭店”就见到这样一个箱子,擦鞋机还在工作,广告屏还亮着,但箱体上的客服热线(手机)已处于关机状态。   继天略集团、王鼎公司、中谋智国、中红博爱等多家商业系统成为红十字会关联企业之后,这种箱体的出品和运营维护商——心动中基(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最近也成了红十字会风波的一部分。这些风波指向的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公益慈善事业与商业世界的交集。   这些与红十字会合作的公司创造了一种极为相似的商业模式:以红十字分会或直属基金的形式挂靠红会,利用红十字标识和名义开展商业营利活动;或由一个项目创意发起成立一家公司,拉来社会资金,开展营利活动。虽然这些项目的具体形式不同,却基本以广告模式为主。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红会下属分会及基金会过度涉足商业运作,既违反了红十字标识和知识产权不能被用于商业营利的基本原则,也为打着公益慈善旗号牟私利的人开辟了打擦边球的空间。   但王鼎公司创始人认为:在博爱小站、博爱小窗等项目中,红十字会、商红会等付出的是政策资源,投资方付出的是资本资源,王鼎公司付出的是智慧资源。天略集团董事长也称,红十字会的资源属于全社会,就该充分利用。   3.20岁的“红十字商业总经理”郭美美在6月20日发布的一条微博,成为了这场风波的起点,而眼下,心动中基的总经理张某被网民冠以“第二个郭美美”。6月30日,她被指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募捐办公室主任的身份在外办了两家公司——心动传媒和中基文化。   《南方周末》当天登录心动中基官方网站(www.icaremedia.com),见其公司简介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由中国红十字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三大公益慈善组织全力支持,以“打造中国第一公益传媒”为使命。但事发后,该公司官网域名已无法访问。张某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这是域名管理商方面的原因。   中国红十字总会秘书长王汝鹏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张某是中基(北京)文化传播公司的总经理,2006年红十字总会委托该公司承办“红十字公益广告募捐箱”项目,她是该项目办公室的负责人。公开信息显示,张某还是红十字世博温暖基金副主任、红十字传播基金副秘书长、“蒲公英爱心行动”负责人。   工商资料显示,心动中基的前身为中基希望(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2006年底,该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加入“销售机器设备”业务项,此应为运作上述公益广告募捐箱项目的开端。该公司原计划在全国50余座大城市投放3万台募捐箱,建立每天覆盖过亿人次的大型公益传媒网络。但这需要一大笔钱,一位心动中基前员工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家广告公司2008年业务一度高速扩张,曾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前来考察谈判投资事宜。   当时,分众传媒的成功使户外广告商的价值凸显,而心动中基的商业模式则更具诱惑力。   公益慈善理念在全社会的普及,使其广告曝光率得以保证,尤其在汶川地震之后,“捐款率非常高,募捐箱里面钱都塞满了。”中基前员工回忆说。   王汝鹏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中基公司无权开启募捐箱,募捐箱钥匙及捐款收取全部由公益组织统一管理、全权负责。为了项目能长期持续的发展,三家公益组织均同意,在募捐箱免费向公益组织提供部分广告版面的条件下,其他画面可以用于发布合法的公益或商业广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明确规定,“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   更重要的是,公益与广告之间的模糊界限可能孕育着潜在的灰色利益输送。心动中基前员工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该公司广告销售代表说服客户投放广告的一个条件是,广告款发票可开“红十字会”的抬头。这意味着客户的商业广告支出行为可以取得公益性捐赠支出凭证,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扣除(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但既然广告款没有流入红十字会的账户,其实并不应开具公益性捐赠支出发票。而张某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绝不存在上述开“红十字会”抬头发票的情况。   4.郭美美事件恐带来行业危机。“之前公众对慈善公益组织的质疑声就不断,现在影响的是一大片。”作为民间公益组织广东汉达康复协会秘书长,陈志强对于郭美美事件的影响深有体会,他认为这次事件影响的不仅仅是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官方背景的慈善机构,也让本来就很脆弱的民间草根公益组织面临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公民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曲栋也认为,郭美美事件不能简单地定义为一起危机公关事件,其中反映出的监管体制问题触及整个公益慈善事业的立身之本。   “大陆的慈善公益组织长期缺乏监管,加上信息不透明,完全靠慈善组织的自律、善款的合理使用。前不久的上海红十字会天价餐饮发票事件到现在的郭美美事件并不是一个偶然事件。”曲栋所担忧的是,如果监管继续缺位,信息继续不透明,类似的事情还会曝出,甚至会酝酿成一种行业的危机。   曲栋提出,郭美美事件带来的警示应该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我国目前公益慈善的发展很快,但是法律却相对滞后。尤其是像红十字会这样的大型公益组织拥有很多的资源,如果缺乏外界的监督,问题将非常严重。而一些小的慈善团体,也开始出现问题了。一定要趁我国还在慈善事业的初期,将各种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促使整个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   如何从根本上化危机为转机,重塑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在曲栋看来,关键还在于推动我国慈善法的出台。   据曲栋介绍,现有的法律只有《社团登记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三个管理条例和《捐赠法》。   “前面的三个管理条例仅仅是明确了慈善机构、基金会合法登记的程序要求。而《捐赠法》虽然有别于其他规定公益组织行为的法律,但其所规定的则较为宽泛。”曲栋分析,以上列举的相关法律存在主体不清、责任不明,存在许多隐患。目前缺乏的是《慈善法》《公益组织法》等实体法律去明确责任主体,规定捐款人和慈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前民政部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振耀曾多次在公开场合透露我国的《慈善法》已由民政部送达国务院,法律的起草工作进入重要阶段。但曲栋认为,中国的慈善法迟迟未能出台,在于政府的公益慈善思路还不够明确,涉及很多复杂的体制问题。   业内期待广东省在慈善立法方面做出先行尝试,曲栋说,广东省民政厅在2011年3月份曾公开表示本省慈善条例有望今年下半年出台。“相信该慈善条例将超越现有的法律约束,不仅规范慈善公益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也赋予慈善组织更多的空间和自由。”   5.新近出炉的“中国首善”曹德旺,与此前多次荣膺“首善”名号的话题人物陈光标,是当下中国企业家参与慈善事业的两个典型案例。曹德旺认为企业家与慈善家的不同之处在于:“企业家首先要用心地把企业做好,而慈善家是把自己用不完的闲钱捐出去给需要的人。”“曹德旺式”慈善是一种以企业经营状况为基础的“造血式慈善”。   年过六旬的闽籍侨商曹德旺是福耀玻璃集团的创始人,福耀玻璃集团占据中国汽车玻璃71%的市场份额,并且已成为全球第二大汽车玻璃制造商,承担了宾利、奔驰、宝马、奥迪等知名豪车品牌的配套供应。作为一家成功的企业,福耀玻璃实现了其为社会创造财富,贡献税收,提供就业机会的企业责任。   2011年4月,曹德旺将其家族持有的福耀玻璃3亿股份捐赠给了河仁基金,开创了企业家股权捐赠模式。福耀玻璃在过去20年中,做到了30%的复合增长率。这种捐赠模式令慈善基金可以分享企业的成长,令企业的经营状况直接与慈善挂钩,更坚定了其“造血式慈善”模式。   前“首善”陈光标的行善轨迹,一路秉持着高调。陈光标曾多次在捐赠时大秀“人民币墙”“钱山”等。日本地震后,陈光标火速赴日捐款,并在微博中称:“学生们在募捐,我给每个募捐箱都捐上1万日元和100元人民币,并附上一张名片。”这种“捐款附名片”的做法将其“高调”与争议推向了极致。   而陈光标的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自创立第二年以来至2009年,连续6年亏损,且2009年该公司总资产为1.05亿元,负债高达9969万元,负债率近95%。陈光标曾表示,因平时将70%的精力放在慈善方面,公司才陷入困境。“照现在的积蓄,还可维持2年。”陈光标高调的行事风格虽伴随着争议,但不能改变其捐款的事实。慈善捐款本来就是一种捐款人权利,以何种形式捐款,捐多少,捐款的动机如何,都是捐赠者的自由。但“陈光标式”慈善始终都是一种“输血式”的慈善,且陈光标对慈善事业中的个人表演过度投入,无暇关注企业经营,令企业陷入窘困,没有尽到作为一个企业家应尽的社会责任。   6.除了“中国首善”的新称号外,曹德旺还曾有另外一个响亮的称号,那就是“最苛刻的捐赠者”,2010年5月,曹德旺以个人名义向西南五省区受灾群众捐款2亿元,并向合同的执行方——中国扶贫基金会,开出苛刻的条件:半年内必须将2亿元善款发放到近10万农户手中,差错率不得超过1%,管理费不超过3%。   由于中国需要捐赠的地区、人口众多且分布广泛,企业家也受自身事业与时间的限制,慈善事业不可能完全绕过慈善组织。但中国慈善组织普遍存在着信息不透明、收取过高管理费的现象,法规的缺失也使慈善组织的行为缺乏监督与管理。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9条中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这一规定间接促成了慈善组织提取10%管理费的“行规”。   慈善事业是捐款人权利,慈善组织有义务按照捐款人的意愿使用善款。在曹德旺的“苛求”之下,中国扶贫基金会最终按照其要求完成了善款的发放,这一模式推广开来,将有助于中国慈善组织提高运作效率,推动行业整体进步。   对于中国慈善组织的弊端,陈光标也是认同的,但是他选择的方式是绕过慈善组织,直接与受捐人对接。陈光标曾一再表示,其高调募捐,直接把钱派发给穷人,就是因为目前韵慈善制度不健全,慈善组织信息不能公开透明。   据媒体报道,陈光标近年来的高调慈善行为为他的公司带来了不少生意机会,像迎国庆60周年长安街拓宽改造拆除工程、商务部老办公大楼拆迁、奥运会结束建筑物辅助拆除工程、央视过火楼金属幕墙拆卸等官方拆迁工程。因为陈光标一贯的高调行事风格,令各界质疑他行善的动机。   对于企业家行善,其动机如何大可不必考虑。曹德旺本人也曾对媒体称,“应该体谅陈光标。”此外,部分媒体此前对陈光标的报道也只是质疑其在慈善捐赠中的诚信问题,并没有否认其慈善捐款的积极意义。但无论如何,陈式慈善有着太多个人、戏剧色彩,对于中国慈善制度的建设并无多大推进作用。   企业家的首要社会责任是经营好企业,为员工、股东创造价值,其次才是从事慈善等活动。相对于“陈光标式”高调慈善、现金慈善,“曹德旺式”苛刻慈善更能激发企业的“造血”功能,且有利于推动慈善组织高效运作,是中国目前需要的慈善模式。   【问题】   联系对比“给定资料5、6”中提到的“曹德旺式”慈善和“陈光标式”慈善,你赞同哪一种形式?并分析指出你赞同的原因。   要求:分析合理,表意清楚,逻辑严谨。字数在400字以内。

问答题 (四十)  【给定资料】   1.早在2010年11月25日,百度“文档分享平台”正式更名为“百度文库”上线时,盛大文学首席执行官侯小强就在网络上发文,对百度文库未经作者同意提供大量文学作品的存储与下载服务表示极大愤慨,甚至发出了“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的呐喊。   2011年3月15日,由慕容雪村执笔,贾平凹、刘心武、麦家、韩寒、郭敬明、李承鹏、王小山、李银河、彭浩翔、蒋方舟、张悦然、沈浩波、路金波等50余名作家集体签名声援的《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这是我们的权利》掀起了文学界有史以来最强烈的“打盗”事件。   9天之后,百度方面的代表与作家以及部分出版商代表进行了首次谈判,经历4个半小时艰难谈判,维权方宣布谈判破裂。紧接着,韩寒连发两篇博文声讨百度。其在博文《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中说:“我们也不是要求你们把百度文库关了,我们只是希望百度文库可以主动对版权进行保护,等未来数字阅读成熟以后,说不定百度文库还能成为中国作家生活保障的来源”,“百度文库完全可以成为造福作家的基地,而不是埋葬作家的墓地”。   随后,百度CE0李彦宏放出“管得好就继续管,管不好就关掉”的“狠话”,同时也表示“更希望与版权方和作家们一起商谈建立共赢的、符合互联网精神的商业模式”。   3月30日,在百度文库副总裁朱光承诺“3天内删除侵权作品”之后的第二天,百度文库中原有的280万份“文学作品”基本删净,由于仍有上传,目前文库中的文学作品一直保持在百位数浮动。同时,百度文库版权合作平台正式上线,并在该平台首页中公布了销售模式、广告分成模式、宣传推广方式及版权保护方案等具体信息。据悉,4月11日之后,百度推出的版权DNA比对系统将开始内测,“五一”之后正式运行。此后,百度文库将依靠这一系统维护版权方的权益。   可以说,这次百度是拿出了足够的诚意。当然,也不能排除像有些作家质疑的那样,“百度毫无诚意,虚晃一枪”。但从“3·15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以来,闹得沸沸扬扬的“百度文库事件”似乎就此告一段落。谈判代表、中国最大的民营图书公司(北京磨铁图书有限公司)总裁沈浩波在微博上表示:提醒众人维护版权的目的已经达到。   不过,所有人都知道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的道路只不过刚刚开始。类似百度文库这样的事件,今后还将不断出现。如果一切能够按照更好的商业模式展开,那么对事件双方而言,最好的结局当然还是共赢,正如《免费》里一位出版商所说:“作者的敌人不是盗版,而是不为人知。”   2.近日,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接受了《新民周刊》的专访。他曾参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作为专家调研组成员还参加了《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调研工作,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系列研究卓有建树。   对于“百度文库”的侵权认定,他强调此事涉及文字作品,情况比影视作品侵权的问题“复杂得多”,“不能笼统地说百度侵权与否。”众作家维权之路并不好走。   《新民周刊》:百度文库为大量著作权不明的文档提供上传和下载平台,是否涉嫌侵犯著作人版权?   王迁:百度文库与BBS、视频分享网站类似,其中的作品都是由用户上传的。文库经营者并不直接将他人作品上传至网站,因此不构成直接侵权。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实际上是百度自己上传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百度无疑构成直接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文库经营者如果“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而不及时删除,从而实质性地帮助用户侵权,或者故意教唆、引诱用户侵权,就构成间接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文库经营者是否具有帮助或引诱用户侵权的主观过错。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只要求信息存储空间经营者必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百度文库如果能够发现明显侵权的内容,应当主动删除;同时如果权利人向其发出了能够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通知,也应当删除该侵权内容。   《新民周刊》:刚才你提到的这点,其实就是我们熟知的互联网世界中的“避风港规则”。事件发生后,百度便援引“避风港规则”进行防御,而版权人则进一步援引“红旗规则”追击。如何来正确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王迁:“避风港规则”其实是用来判断它能不能进入“避风港”免责的规则,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百度文库的问题也一样,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举例来说,百度文库的首页上有一个“热门推荐”板块。在这个板块中,有作品的名称,甚至经常还有作品的照片(有时就是书的封面)。既然这个信息是在百度文库的首页,文库经营者一定看得到。这是一个事实。如果这个信息能让一个具有常理的人一看就知道,该作品不太可能是经过许可上传的,那百度应该立刻删除它。   现在很多成名作家是依靠版税收入来维持生计的,也就是说,他们的作品印成书后,销量越大,收入也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一般不可能自己或许可他人以匿名的方式将其作品免费上传到网上供大家阅读。假如刘心武的新作《续红楼梦》刚出版不久就被人上传到百度文库中而且进入了其“热门推荐”,还配了书的封面,在这种情况下就适用“红旗规则”。文库经营者一看到这个信息能够立即判断出来,这不可能是经过刘心武许可上传的,就应该立刻删除。如果不删除就应当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对于百度文库是没有“避风港”可言的。因为要进入“避风港”的前提就是:“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的内容侵权。   但还存在另一种情况是,有一些知名度不高的作品,作者是尚未出名的“草根作者”,他们中的确有很多愿意把作品免费拿到网上。如“痞子蔡”的成名作《第一次亲密接触》、慕容雪村的成名作《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都是作者主动传到网上供大家来免费欣赏的,因为在当时他们希望获得的是公众的关注,首先考虑的不是经济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百度无法判断该作品到底是作者自愿上传的还是未经许可上传的,也就不能说百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因此,不能概括性地得出文库经营者一定知道文库中较为完整的小说均为侵权的结论。   《新民周刊》:认定百度文库侵权与否的难点还有哪些?   王迁:除了上述情况,文字类分享网站仅凭文字作品的名称不容易对侵权作品进行准确定位。在网络流行同名小说、同人小说的情况下,同一个名称的文字作品可能由不同作者写成。有的作者是主动将该作品上传至网络的。此时如果缺乏权利人提供的其他信息(如作品长度、足够数量的关键词等),文字类分享网站经营者很难既准确防止侵权作品上传,又不“伤及无辜”,即误将他人主动上传的作品删除。再者,由于确实存在许多文学爱好者自行上传其原创小说的情况,无法认定开设小说栏目的文字类分享网络的经营者有引诱用户上传侵权内容的意图。因此,在不清楚涉案作品具体情况的条件下,很难笼统地判断百度文库经营者是否因具有主观过错而构成间接侵权。法院认定文字类分享网站经营者责任的难度,也会较认定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责任的难度要大。   《新民周刊》:即便认定了百度文库有侵权行为,但如何来确定赔偿的金额目前看来也是一个难点?   王迁:对,这也是一个难点。赔偿金额还是要看一些相关因素。如果这本书在其他网站进行过收费传播,当时权利人收取的许可费数额,可以作为计算赔偿额的一个依据。如果以前没有进行过许可,就要综合作品的知名度、点击量,还有百度的主观过错等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百度文库所反映出的共享网站的问题,不是一个刚刚出现的。以往的案例中,网站胜诉及败诉的情况都是有的。   3.网络技术,为文化作品的传播插上了“翅膀”,但也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公布的数据看,自1999年受理第一起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以来,该院已受理此类案件966件,且2009年案件受理量是1999年的22倍。   随着人们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认识不断加深,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免费使用版权的空间正在缩小。   1999年,王蒙、张洁、张抗抗、张承志、毕淑敏、刘震云6位著名作家状告世纪互联未经许可在网站上传播使用其文学作品,侵犯作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和获得报酬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为著作权人,王蒙等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享有专有权。在《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数字化以及在互联网上传播行为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保护规定,确立了网络上使用作品属于对作品的使用方式、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处理原则。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此次判决,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了指导作用,案件判决的观点在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得到肯定。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新增“网络传播权”,从保护内容上回应了网络技术对传统著作权的挑战,明晰界定了网络著作权的法律定位。   2010年,内蒙古出租车司机李强将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告上法庭,称于芬的博文《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使用了自己的博文《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的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构成了侵权行为。经审理,李强胜诉,博文的著作权得以维护。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引起作品载体形式、使用方式和传播手段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并不影响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博客只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博文的著作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制。   4.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了网络文学,捧红了邢育森、宁财神、李寻欢、安妮宝贝、吴过等网络文学作家。可以说,是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给了他们一个相对自由的创作空间和发表园地。然而,这些作家在享受互联网所带来的恩惠的同时,也遭受着互联网所带来的侵害。《星辰变》《盘龙》《斗罗大陆》……这些最火爆的网络文学无一例外地饱受盗版之苦。   盛大文学算了笔账,公司评出的最受欢迎的10部原创网络小说,平均每部被盗版达到800万次,按照在网上看一部小说花1元钱来计算,一部原创网络小说的经济损失就达800万元。   来自年初中国原创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讨会上的报告也显示出了网络文学盗版的产业化趋势,初步估算,每年盗版市场规模高达50亿元,而同期正版市场的规模为1亿多元。   虽然各文学网站绞尽脑汁打击盗版,但通过搜索引擎的任意抓取文字词汇功能,阅读者只要巧妙利用关键词检索,就能绕过付费机制而免费看到文章。此外,还有更为难缠的“人肉打字机”,通过付费打开小说,然后雇几个人甚至几百人,每人负责不同的部分,把每天的更新逐字打出来。有时候,一部小说刚更新十几分钟,就能在别的网站上看到盗版的内容,但这些网站上留下的联系方式都是虚假的,盗版源头很难找。   5.由于盗版可带来巨大的利益,网络文学盗版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首先,专业盗版网站通过技术手段,或干脆直接雇用人力打字的方式,获取成熟的文学网站每日更新的正版内容,原创作品上传更新后5~10分钟即可被疯狂盗播;然后盗版网站以“搜索引擎”为推广途径,大肆赚取网络流量;再以“广告联盟”为盈利途径,赚取巨额广告收入,而搜索引擎、广告联盟则与盗版网站按照一定比例共享“收益”。在上述完整的产业链中,“搜索引擎”扮演了幕后推手这一关键角色,它在幕后推动盗版并通过“广告联盟”为盗版网站源源不断地输入“利润”。   目前,大部分网络用户,都通过搜索引擎获取盗版内容。盛大文学旗下的所有文学网站,长期以来均备受盗版网站的侵害。据不完全统计,现今文学盗版网站的数量约为530000家,而一家站点的建设成本仅为数万元,其中以盗版为专业的上规模网站超过1万家,平均每家网站盗版盛大文学拥有版权的作品至少1000部。以每部作品因盗版损失500元在线阅读的收费标准计算,盗版网站给盛大文学造成的损失每年高达50亿元。盛大文学旗下运营的起点中文网,若搜索引擎输入任意一位签约作品的名字,如“盘龙小说”,得到约8500000个结果,其中绝大多数搜索结果都直接指向盗版网站。部分搜索引擎为了迎合这部分用户,通过有意提高盗版网站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甚至通过拒不删除盗版链接等方式鼓励盗版。盗版网站制作过程的零成本和获利过程的高效率,导致了盗版形势迅速发展壮大,频频发生的网络侵权行为,给网络原创作者和版权网站带来了极大的利益损失,同时也阻碍了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秩序的良性发展,更加损害了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   6.作家们普遍反映:文学的侵权行为形式多样,盗版书、伪书(作者为某作家,实际却不是某作家所写)、影视剧任意改编等等。特别是近年来网络侵权盗版事件层出不穷,形式隐蔽、手法特殊、取证难度大是网络侵权的典型特点。“维权太难了。”这是相当普遍的心态。   不过,这种“难以维权”的烦恼,目前也有途径缓解。近年来,帮助作家维权的组织也越来越多,如中国作家协会于1987年成立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简称“权保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北京版权保护中心;网络维权方面,也有“中文在线”的反盗版联盟,这使在“官方”版权局维权之外,出现了维权的民间力量。据“中文在线”总裁童之磊介绍,“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自2005年成立以来,已与全国30多家律师事务所合作,处理了300余件案件。   有统计表明,在知识产权案件里,70%是版权案件,版权案件里,70%是网络案。网络和网络之间的侵权行为也屡见不鲜。就像作家张抗抗所“抗议”的:“网络上如果没有红绿灯,以后谁都别想走路了。”   处罚力度对于维护作家权利、保护创新成果至关重要。如果侵权方的赔偿金只是与作家签约成本的1/10,他当然宁愿打官司也不走正常的授权签约途径。而现在的矛盾是,司法与行政处罚的力度都有些偏弱。   许多司法界及文学界人士认为: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判决、处罚,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由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一起联合行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这应该视作是对文学侵权现象的一种积极回应。   不过,要杜绝文学侵权现象,依然路漫漫。   7.包括韩寒、李承鹏等5个作家和5个出版商组成的10个发起人、加上1个执行人以及靠捐助得来的300多万元启动资金,作家维权联盟在北京宣告成立。一把横放的剑成为了作家维权联盟的LOG0,在剑的下侧有一行字,写着“不要让互联网变成著作权贼赃市场”。   执行人贝志诚详细介绍了联盟的构成和计划,他说在现实中许多作家即使发现被侵权也不愿意打官司,因为打官司的成本过高,往往赔偿的费用抵不上打官司的费用。他算了一笔账,律师费大约一万,加上公证费等其他费用,打一场维权官司需要一万三四千块钱,而且耗时长久,但赔偿金额通常是几千块,也就是说每打一个官司,作家自己要往里面贴五六千块钱。成立这个联盟,就是节省作家的精力,由联盟出面维权,且将胜诉赔偿的80%归还作家。   高调成立的“作家维权联盟”,将数字时代如何保护文字著作权的话题,再次提到桌面。多位受访者对记者表示,当下网络侵权盗版现象严重,作家维权难度很大,因为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未来,还需借助集体的力量,以及法律的逐步完善。   8.2010~2011年度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将于6月底结束,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11年6月,共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1148起,其中已作出行政处罚466起,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6起。   据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和工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专项治理行动自2005年开展以来,今年已经是第七次了,与往年相比,本次“剑网行动”查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行政处罚力度显著提高,刑事打击力度前所未有,有效净化了网络版权保护环境,规范了网络版权经营秩序。   目前,在17起重点案件中,法院已判决7起,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5起,其他5起案件公安机关正在深入侦查。7起已经判决的案件中,共20名被告人被判有罪,刑期从拘役6个月到有期徒刑5年不等,共处罚金570万元。   在这些案件中,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除了对侵权人按照上限予以较大数额的罚款,综合采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服务器设备等手段进行惩戒外,还特别加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在将66起涉嫌犯罪重大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注重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相关负责人表示,专项行动结束后,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工作还将继续。下一步将加快推进案件查处工作。针对违法分子变换域名、服务器接入反复侵权的问题,国家版权局将从已办结的案件中梳理出一批典型案件移送通信管理部门,请通信管理部门依照通信行政法规进行处理,以从根本上解决违法分子不断被处罚却反复侵权的问题。   9.网络著作侵权调查问卷(网友互动)人民网网友留言:   网络像一把双刃剑,虽然能为各种正版商品提供广阔的推广渠道,但是也给盗版者提供了便利的侵权机会。网络盗版盛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出版事业的相关法规不完善,以及网络监管不严格。为此,影迷们、漫迷们、书迷们应该以身作则,拒绝盗版,坚决反对使用网络侵犯他人著作权。   ——网友A   使用网络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属于违法行为,这不仅盗用了他人的劳动成果,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隐私,使受害人的利益遭受损失。   ——网友B   严厉打击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加强立法,增强公民维权意识。   ——网友C   网络环境好与坏,关系到亿万网民的切身利益,网络侵权害人害己。谁在网上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益的行为,谁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友D   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正确使用网络,不参与网络侵权。   ——网友E   网络侵权分很多种类,比如网上对盗版音像材料和知识产权的侵犯就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范畴。我们应该慎重对待,在不伤害他人著作权益的情况下正确、合法地使用网络资源。   ——网友F   【问题】   请结合“给定资料”,以“网络发展与著作权保护”为主题,自拟题目,写一篇文章。   要求:(1)中心论点明确,有思想高度;   (2)内容充实,有说服力;   (3)语言流畅,1000字以上。

问答题 (三十)  【给定资料】   广大群众对目前已有的城市精神的认同度是怎样的呢?半月谈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联合半月谈网开展的“我心中的城市精神”网络问卷调查显示:“对您所知的一些城市提炼出的城市精神,您的感受是______。”的多项选择题中,选择“很精辟”“很切合实际”“很给力”的分别是206票(8%)、338票(13%)和192票(7%);而选择“抽象空洞”“相互雷同”“陈词滥调”“与百姓有隔膜”的分别为509票(19%)、431票(16%)、358票(14%)和593票(23%)。调查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大部分的网民对已有的城市精神表述语并不太满意。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脱离百姓、脱离生活的城市精神表述终究是苍白而无生命力的。“当前一些城市精神的提炼缺少的正是尊重市民,尊重生活。”杭州市一家书店的老板郭某说,仔细阅读媒体的报道就可看出,许多地方提炼、发布“城市精神”是自上而下进行的,表面上有多层程序设计,也能够广泛吸纳民意,但最终表述往往令人大跌眼镜。更有甚者,许多地方争先恐后地成立调研组,征集意见,论证研讨。政府部门为此也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城市精神用语确定、发布后,往往不了了之、没了下文。   据2012年2月6日《新快报》统计,2011年,北京、上海等直辖市和14个省会城市及地级市推出了本地的城市精神。在这些城市精神中,“创新”出现11次,“开放”出现10次,“和谐”出现9次,“诚信”出现7次,“包容”和“爱国”分别出现5次和3次。东部沿海城市多以“海纳百川”来体现包容;西部地区更倾向用“团结奉献”“艰苦奋斗”等词汇。   美国城市规划学家爱若·沙里说:“让我看看你的城市,我就能说出这个城市居民在文化上的追求是什么。”在我国600多座大中小城市中,有100多个城市提出建设国际大都市、国内大都市,约50个城市提出要建中央商务区,20多个城市提出要建成国际或区域性金融中心。“低头是瓷砖,平视见喷泉,仰脸看雕塑,台阶加旗杆,中轴对称式,终点是政府。”这条广为流传的顺口溜是百姓对城市样式的描述。而以“阿卡迪亚”“普罗旺斯”“曼哈顿”等命名的城市社区或楼盘更是难以计数,弱化了城市应有的传统底蕴和本土特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张金波说:“当前许多地方的城市精神出现雷同现象,说明对城市精神的认知仍然比较模糊,对城市未来的展望非常充分,但对城市的历史和现实体现不足,出现泛政治化、教条化、口号化倾向。”城市精神要真正走出“千城一面”,凸显丰富个性,并同“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的感受和期盼相契合,就必须首先找到城市精神的“根”。   许多城市规划专家口中常念叨一个词——“禀赋”。这本是用来形容人的体魄和智力等先天条件,用在城市规划中就将其用来形容城市发展的前提和出发点。城市精神也要依据城市的“禀赋”,即时间维度上的城市历史和空间维度上的地域环境。   正在轰轰烈烈开展城市精神大讨论的古都洛阳,也因其建都早、朝代多的厚重历史激发了各行各业市民积极建言献策。北宋政治家司马光曾在《过洛阳故城》中写道:“若问古今兴废事,请君只看洛阳城。”“历史孕育滋养着洛阳精神的根。”市民杨小春说,虽然“包容”、“博大”等时常被用来形容洛阳,但这些词无法反映出洛阳精神的精髓,尚需从传统历史文化土壤中去挖掘。   城市是人类走向成熟和文明的标志,不同的地域环境和历史传统必然孕育出不同的城市精神。“春融万物,和谐发展,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昆明精神中,“春融万物”体现了昆明的人文地理特征。明代杨慎有诗称昆明“天气常如二三月,花枝不断四时春”,“春城”也孕育出市民良善谦和、热情好客的特征。而“登高涉远、负重向前”的重庆精神则暗含了大山大江这一核心要素,让人一看就知道它指的是一座江山之城。大山是重庆的傲骨,大江是重庆的柔情。二者决定重庆人的生存方式,孕育重庆人的文化特色,塑造重庆人的性格特征。这座城市的精神特征都源自于大山大江的滋养和培育。其他诸如江西九江精神中的“融汇九川”、呼和浩特的“骏马精神、草原气质”等,都是地域传统在城市精神中的传神写照。   【问题】   “给定资料”中提到:“城市精神要真正走出‘千城一面’,凸显丰富个性,并同‘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的感受和期盼相契合,就必须首先找到城市精神的‘根’。”结合当前现实,简要分析我国城市精神的“根”是什么。   要求:分析合理,条理清楚,语言简练,字数不超过250字。

问答题 (四十)  【给定资料】   这是发生在山西某市一桩令人费解的事。一家被视为拥有巨额市场价值的煤炭企业“东梁煤矿”,以“1万元”的价格被私人竞买者买下。而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在该企业挂牌出售的前一个半月,转让结果的文件已经出笼,且文件所述内容与最终的转让情况几乎完全一致。   据悉,该市某区经贸局将“东梁煤矿”的产权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某个人。区政府对“1万元”的价格作了如下解释:经评估,“东梁煤矿”总资产约3210万元,总负债约3209万元,净资产约1万元。对于这一转让价格,当地不少人认为“简直低得离谱”。区煤炭工业局某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坦承:“根据当时的煤炭市场价格,1万元确实太低了。”他表示,在煤矿权属、企业性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进行改制转让“确有不妥”。   那么,“东梁煤矿”到底值多少钱呢?记者为此专门采访了相关专业评估人士。他们认为,煤矿价值主要取决于煤炭储量。而记者在采访中却发现,“东梁煤矿”的煤炭储量有两个大相径庭的版本:来自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多个部门1988年的数份文件显示,“东梁煤矿”年生产能力21万吨,煤炭储量为1511万吨;而“东梁煤矿”2007年底作出的改制方案中称,煤矿年生产能力21万吨,储量229万吨。一些业内人士质疑,在煤矿开采的20年里,即便是每年都按照21万吨足额生产,也就开采了420万吨,到煤矿转让时煤炭剩余储量起码也还有1000余万吨,为何在改制方案中只剩下了229万吨储量?按照专业评估人士的算法,如果以储量1000万吨估算,按照当时煤炭保守利润每吨50元计,1000万吨大约价值5亿元,乘以约60%的回采率,价值约3亿元,再加上“东梁煤矿”以“国有”身份上交1500万元的资源价款必须纳入转让价格,因此,“东梁煤矿”的保守价值应为3.15亿元。   法律界人士和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煤矿转让主要包括实物资产与无形资产两部分。实物资产主要是指地上地下建筑、设备等,无形资产主要是指采矿权。事实上,在煤矿的财产结构中,采矿权是重中之重,通常占总转让价格的百分之八九十。因此煤矿的转让实际上主要是采矿权的转让。就“东梁煤矿”而言,如果此次转让包括了采矿权,那转让价格就严重背离了煤矿价值,涉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而如果没有涉及采矿权的转让,那么,这次交易就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属无效交易。   【问题】   结合“给定资料”中“东梁煤矿被低价转让”这一事例,指出煤炭资源整合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要求:概括准确,条理清楚,具有针对性。300字以内。

问答题 (三十七)  【给定资料】   一段时间以来,与官员有关的各类“门事件”频繁发生、各种“雷语”层出不穷,涉及领导干部的“花边”新闻甚至比娱乐八卦更加吸引大众眼球,严重丑化了公众对官员群体的认知,极大地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公权力的信任度。从那些深陷舆论漩涡的官员身上,我们看到了“官德”缺失所结出的“恶果”。   所谓“官德”,乃是为官者的职业道德,是官员的从政之本、用权之道。孔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领导干部掌管着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个地方的权力,地位特殊,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其言行举止具有放大效应和示范效应,对社会价值取向、社会公德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导向作用,其“官德”如何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百姓福祸。这也是古人所说的“治大国者先治吏”“吏治则国治”的深刻内涵。   令人痛心的是,当前官员“官德”缺失现象日益凸显。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官德”缺失已成为腐败屡禁不止的重要诱因,不断突破老百姓心理承受的底线,令人忍无可忍。《荀子》有云:“德不称位,能不称宫,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因此,对部分官员的“官德”失范行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深入探究其成因,对症下药,铲除其滋生的土壤、泛滥的温床。   【问题】   请翻译“给定资料”中画线的句子,并简要概述这句话给你的启示。   要求:准确、简明。不超过1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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